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1.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第五条 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是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监督、检查水电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主管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1.贯彻国家、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和工作部署;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定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
  4.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5.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在进行建设项目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
  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
  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或协助落实有关经费,报业主审批后实施;
  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6.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
  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
  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部决定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第二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资质审查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防止伪劣设备流入水电建设市场,确保水电建设顺利进行。第二章 任务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1.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2.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实行拆装资质审查。
  3.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安全准用审查。
  4.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5.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用审查。
  6.对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成员四至六名。必要时将聘请咨询专家若干名。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实施细则,部署下阶段的工作。第四章 工作守则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部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深入基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3.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电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电力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大、中、小型水电、火电、核电、送变电及新能源发电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提供咨询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电力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咨询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第五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质并取得资质认定单位颁发的相应电力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  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电力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受部委托办理有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按咨询范围分以下八个方面分别评定:
    1.宏观经济专题和发展规划咨询;
    2.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估、资产评估、概算与预算审查等);
    5.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6.招标、采购咨询;
    7.工程监理;
    8.工程投产后咨询服务。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5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电力行业大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
 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3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电力行业专业咨询和中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发送变电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等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它行业或地区的工程咨询单位合作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任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力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5.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部归口管理施工企业。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其中水电施工企业的资质由部水电农电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根据行业的特点,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第五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申报一级企业一式六份,二、三、四级企业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财务、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批准文件和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资金、资产证明、企业成立批准文件等)。第六条  各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部建设协调司审查,报建设部审批。二至四级由电力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第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新开办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第九条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具备升级条件的,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工程质量、安全达到同行业同级先进水平,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不受限制。第十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部建设协调司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应在变更三十日内,向部建设协调司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电力施工企业,于每年五月份向部建设协调司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和《营业管理手册》,由部组织检查,经检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第十三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第十四条  电力系统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作量(不含分包工作量),要与企业的施工 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第十五条  电力施工企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一经发现,取消该工程承包 资格。第十六条  电力系统一、二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一次性分包,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三、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七条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包其他单 位,只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直接管理,或者名义上对工程负责,实际上不承担 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电力系统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三、四级施工企业跨省施工时,只能向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第十九条  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第二十条  系统外施工企业承建电力基建工程,必须具有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对此,电力系统各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有行使检查权,对检查出的问题商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解决或处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第二十二条  设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承包业绩、经营活动、违纪行为等,作为今后施工企业动态管理升级、降级的考核依据。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年检的;发生重大安全或者质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经各主管局审核、部审定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一年后企业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 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部决定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第二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资质审查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防止伪劣设备流入水电建设市场,确保水电建设顺利进行。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1.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2.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实行拆装资质审查。 
    3.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安全准用审查。 
    4.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5.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用审查。 
    6.对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成员四至六名。必要时将聘请咨询专家若干名。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实施细则,部署下阶段的工作。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部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深入基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第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条 制造资质的管理 
  一、从事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的制造企业,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并按照《制造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制造。 
  对于无《制造资质证》的制造企业,其所制造的产品不得进入水电建设市场。 
  二、《制造资质证》的审批、发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制造资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资质证》取证产品的检测单位为“质检中心”。 
  四、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混凝土设备的营业执照; 
  2.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3.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手续齐全、正确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样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测; 
  6.申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一条 《制造资质证》的申报 
  一、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申请书》,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 
  二、凡申请的制造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三章  安装拆卸第十二条 《制造资质证》的审查和确认 
  一、“办公室”受理制造企业申请后,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产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质检中心”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办公室”对制造企业申报的申请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符合发放《制造资质证》条件的企业,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制造资质证》。 
  四、《制造资质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失效。对需继续进行该产品制造的企业,应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必须在整改期内再次提出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制造企业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三条 《制造资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办公室”对获证的制造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二、获证的制造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制造资质证》。 
  1.降低产品质量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者; 
  2.经监督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取证条件规定者; 
  3.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制造资质证》转让其它单位使用者。 
  三、《制造资质证》注销或失效后,制造企业必须将已注销或失效的《制造资质证》交回“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申请企业对《制造资质证》的注销或失效持有异议时,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查或裁决申请。

7.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第三条  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第四条  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第五条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  电力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一)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二)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站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三)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五)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六)审核全国火电、送变电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第十条  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在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和各所在局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总站备案;
    (二)负责本地区的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中心总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及年度质监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参加启动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总体质量作出评价意见;
    (四)组织、管理、考核所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六)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监督、抽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七)仲裁有关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总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审核受监范围的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站受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核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三)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四)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到现场的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六)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8.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电力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文明施工标准,改善施工环境,使电力建设与施工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施工向深层次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开工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开端,在施工期间和启动试运行阶段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实现对电力建设的全过程文明施工管理。第三条  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施工)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企业要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形成公司、工地、班组的三级文明施工网络。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要奖惩严明,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二章  开工准备阶段第五条  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已经落实,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第六条  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已经建立,并得到相应领导机构的批准,可以付诸实施。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并已通过审查。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建设、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第八条  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要求符合安全防火标准。第九条  场地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厂区与施工区的拆迁结束,围栏或围墙已形成。照明配置得当,保卫人员上岗执勤。第十条  施工用电及力能管道系统布置合理、安全、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开工需要。第十一条  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设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第十二条  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构性能和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工器具等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第十五条  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第三章  施工阶段第十六条  负责施工的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外包施工队伍的文明施工工作要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办法,并经总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认真执行,施工班组月度计划任务书中也应写入文明施工要求。要做到图纸、措施、设备材料、机具、劳动力五落实才能开始施工。第十九条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不应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前,必须经总承建单位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以保证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第二十条  土方工程在施工前应在切实可行的存放和弃土方案,不得随意堆放。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各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止高空落物、坠落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第二十四条  厂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持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厂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可靠,废料及时清理干净。第二十六条  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或焊条头。焊接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乙炔皮带全部收回。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确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作业边吸烟。第二十八条  施工区各类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经检查合格后挂牌,标明责任人,承载能力和使用期限。特殊类型脚手架应由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批准后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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