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医疗文书的处罚

2024-04-27

1. 伪造医疗文书的处罚

法律分析:伪造证件罪既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
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医疗文书的处罚

2. 伪造医学文书处罚

1、行政处罚的责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刑事处罚的责任: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      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 领导要求医生伪造医疗文书

建议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一是行政处罚的责任: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这种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其二是刑事处罚的责任:
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
2、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护人员的话,其涂改病历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如此以来,涂改病例要冒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

领导要求医生伪造医疗文书

4. 伪造文书的定义

所谓伪造文书,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5. 伪造文书的概述

伪造 刑法理论认为,伪造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就伪造文书罪中的“伪造”而言,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就广义的伪造而言,形式主义立场者认为,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义的文书的行为为伪造,即有形伪造(包括有形变造);而实质主义立场者认为,具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为伪造,即无形伪造(包括无形变造)。在日本刑法中,公文书的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行为均受到处罚。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即区分此罪与彼罪);而对于私文书而言,以处罚有形伪造为原则,处罚无形伪造为例外,因此,从构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观点来看,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即区分罪与非罪)。所谓狭义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成新的文书的行为。有形变造,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对已经作成的他人名义的真实的文书的非本质部分加以变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证明力的文书的行为。最狭义的伪造,是指不包括变造的有形伪造。我国刑法中的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也具有相对性,但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在理解伪造概念时,通常仅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最狭义的伪造的含义即有形伪造的角度来把握,而忽视了伪造可能包括变造,以及伪造与变造可能既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还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即没有注意到伪造含义的相对性。这可能不恰当地缩小了刑罚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法益。国内有学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伪造的概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包括有形伪造与有形变造、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这往往是因为刑法分则条文仅使用了伪造一词,根据刑法理念、处罚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将该伪造解释为包括了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第二,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在刑法分则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对象在不同条文中规定了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时,其中的伪造便不可能包含变造,但却包含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第三,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至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最狭义的有形伪造,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变造犯罪可以分为六类:(一)“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包括了变造,具体包含了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变造、无形变造,例如第177条第1款第4项“伪造信用卡”型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伪造”;(二)“伪造”属于狭义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指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和第3款中的“伪造”与“变造”;(三)“伪造“属于最狭义的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例如,由于第412条与第413已经就具有制作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形伪造商检结果、动植物检疫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不具有制作权限的人伪造商检结果、动植物检疫结果,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时,只能是“有形伪造”;(四)“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例如第412条与第413条中的“伪造”;(五)伪造罪的间接正犯,例如普通公民虚构事实骗取具有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公文、证件的,虽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属于无形伪造公文、证件,但因为缺乏故意而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而对于欺骗者应当追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六)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例如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所谓中介组织人员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质上就是一种无形伪造私文书的行为。文书 指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伪造文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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