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非法集资罪

2024-05-13

1. 刑法 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非法集资员工怎么自保?
非法集资员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保:可以积极变成证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会返还本金吗
1、非法集资会返还本金,
2、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非法集资投资者有罪吗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处罚的是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投资者是无罪的,不会受到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非法集资罪

2. 关于非法集资罪刑法多少条

中国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共有三个,一个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罪,一个是刑法第192条规定的诈骗集资罪。
一、非法集资判刑标准2020年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关于非法集资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的罪名一共有三个,分别是第176条179条和192条,包括吸收公共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罪和诈骗集资罪。集资诈骗的主要特征主要是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给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了抹黑。

3. 非法集资罪刑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资罪,刑法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上,在经济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活动,还有其他多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1月4日起实施,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列举了10种非法集资行为的类型,明确了相关行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甚至还规定了一些类似“安全港”的豁免规则,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解释》的主要内容
多年来,尽管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但收效甚微。非法集资活动在中国现实生活中一直层出不穷,鉴于现行《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解释》试图通过明确定义非法集资活动、规定相关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等方法,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打击的力度和精确度。同时,如果《解释》能够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也可为合法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解释》一共9条,分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第1和第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情节(第3条)、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第4条)和量刑情节(第5条)、股权公开转让活动的定罪(第6条)、擅自发行基金份额活动的定罪(第7条)、相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罪(第8条)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第9条)。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1.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适用。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文件和本司法解释的标题中也都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通观《刑法》,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习惯上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2.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
既然《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那为什么需要将上述7个罪名都放入“非法集资”的名下,并用一个司法解释来统一解释呢?显然是因为这些罪名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放在一起可以对这些共性进行统一解释,节约立法成本,也方便对这些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这些罪名共性的认识是《解释》应当主要解决的问题。《解释》开篇就用了两个条款来规定这个问题,可见也非常重视。
《解释》第1条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活动。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过,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者往往采用各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手法隐蔽,且可能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很难识别。因此,通过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2条列举了10种应以“吸收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集资罪刑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4. 关于非法集资罪有哪些新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罪的新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是调整了集资诈骗罪主刑的结构,将本罪的主刑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是删除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定罪情节,虽然减少了定罪档次,但是将本罪的量刑起点从一个月的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将本罪有期徒刑的界分点从五年提高至七年,实则加大了惩处力度;
三是删除了本罪罚金的具体金额;
四是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原规定在《刑法》第二百条现调整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作出了修改,与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保持一致,避免行为人以单位为挡箭牌逃避或减轻处罚。
一、非法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怎么处理?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参与非法集资的,按具体情节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刑法对非法集资罪名规定是什么

刑法对非法集资罪名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是什么?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刑法对非法集资罪名规定是什么

6. 非法集资罪刑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一、 非法集资罪 刑法 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资罪,刑法通常是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上,在经济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活动,还有其他多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1月4日起实施,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列举了10种非法集资行为的类型,明确了相关行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甚至还规定了一些类似“安全港”的豁免规则,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解释》的主要内容 多年来,尽管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但收效甚微。非法集资活动在中国现实生活中一直层出不穷,鉴于现行《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解释》试图通过明确定义非法集资活动、规定相关 罪名 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等方法,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打击的力度和精确度。同时,如果《解释》能够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也可为合法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解释》一共9条,分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第1和第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情节(第3条)、 集资诈骗罪 的定罪标准(第4条)和量刑情节(第5条)、股权公开转让活动的定罪(第6条)、擅自发行基金份额活动的定罪(第7条)、相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罪(第8条)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第9条)。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1.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适用。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文件和本司法解释的标题中也都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通观《刑法》,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习惯上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2.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 既然《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那为什么需要将上述7个罪名都放入“非法集资”的名下,并用一个司法解释来统一解释呢?显然是因为这些罪名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放在一起可以对这些共性进行统一解释,节约立法成本,也方便对这些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这些罪名共性的认识是《解释》应当主要解决的问题。《解释》开篇就用了两个条款来规定这个问题,可见也非常重视。 《解释》第1条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活动。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过,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者往往采用各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手法隐蔽,且可能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很难识别。因此,通过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2条列举了10种应以“吸收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罪实际上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罪名来诠释以及给出处罚的具体方式,而是通过组合其他的罪名来确认犯罪分子实际的违法行为,就比如在经济活动中有类似非法集资的行为时就需要用吸纳财产的罪责来进行惩罚。

7. 非法集资罪的刑罚标准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罪的刑罚标准

8. 关于非法集资罪有哪些新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罪的新规定有以下几点:一是调整了集资诈骗罪主刑的结构,将本罪的主刑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二是删除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定罪情节,虽然减少了定罪档次,但是将本罪的量刑起点从一个月的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将本罪有期徒刑的界分点从五年提高至七年,实则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删除了本罪罚金的具体金额;四是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原规定在《刑法》第二百条现调整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作出了修改,与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保持一致,避免行为人以单位为挡箭牌逃避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