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为什么不能附条件

2024-05-12

1. 票据行为为什么不能附条件

1、这句话是票据法的明文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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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回答】
1、这句话是票据法的明文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回答】
2、如果背书所附条件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则易造成票据流转上的限制以及票据权利的纠纷,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票据法直接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即使背书附条件也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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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为什么不能附条件

2.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3.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是什么?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是什么?

4.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自然人签章,是指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自己的印章、或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据该规定,出票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交付汇票。可见背书是由背书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因此,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由于理论界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于票据交付是否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有不同主张,具体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注:票据行为创造说认为,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井签章,票据行为即成立,而无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发行说则认为,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不仅须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而且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否则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5.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自然人签章,是指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自己的印章、或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据该规定,出票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交付汇票。可见背书是由背书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因此,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由于理论界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于票据交付是否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有不同主张,具体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注:票据行为创造说认为,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井签章,票据行为即成立,而无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发行说则认为,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不仅须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而且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否则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6.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
1、票据能力
(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赌债、贩毒。
(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记载;必要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2、票据签章;自然人的签章,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和组织的签章。
3、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要件。
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其实,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是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而行为要件则是不同的,它主要是体现在票据记载、票据签章以及票据交付上。所以,我们在进行区分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这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的。另外,对于票据担保人来说,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7. 票据行为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效力的有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有效条件

8.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实质要件
  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点不同于《合同法》。
(2)形式要件
  ①书面。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发生效力。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②签章。在票据上签章之人须照票据所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譬如,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一旦签章承兑则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
  注意:a、票据上之签章为签名、法律 教育 网盖章或签名加盖章;b、法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票据时,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得其授权之人签章;c、票据上之签名,须为当事人本名、真名。
  ③票据记载事项。票据名称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时,票据无效)、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是汇票、本票、支票共同的绝对记载事项。此外,汇票还必须记载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本票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3、票据行为代理。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代理的规定。注意:票据行为代理也必须在票据上进行,代理人也须在票据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