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区别

2024-05-15

1.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区别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区别

2.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区别

区别在于:\x0d\x0a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简单理解:一个衡量理赔时赔付钱的一个金额)\x0d\x0a       保险价值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x0d\x0a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简单理解:保险按合同给付到客户的钱)

3.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区别

区别在于:\x0d\x0a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简单理解:一个衡量理赔时赔付钱的一个金额)\x0d\x0a       保险价值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x0d\x0a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简单理解:保险按合同给付到客户的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区别

4.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区别在于:\x0d\x0a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简单理解:一个衡量理赔时赔付钱的一个金额)\x0d\x0a       保险价值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x0d\x0a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简单理解:保险按合同给付到客户的钱)

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区别

联系: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区别:保险金额,在寿险和财险合同中都有此项,说的投保时保单里载明的保障的额度,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根据险种不同佩服金额会等同于保险金额或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在财险保险合同中才有的,指的是保单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就是这个物品值多少钱。投保时一般都是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来投的,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了,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区别

6.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人寿等)、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因为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是按照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赔偿的。在财产保险中的计算公式为:全损赔偿=(保险价值-残值)部分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额-残值)不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的计算公式为:全损赔偿=(保险价值-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部分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中,保费相对于足额保险要交的少一些,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时,要乘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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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区别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非常紧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1、具体讲,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

  2、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都是无效的,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区别

8.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 )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