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2024-05-15

1. 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主体,跨国公司的概念始终与国际投资联系在一起。跨国公司的经营全球化是国际投资发展的主要动力,显然,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乃至国际经济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不仅涉及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行为守则与法律责任这些环节,还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等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规模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无疑是最活跃的主体。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的生产与拓展主要是由跨国公司来完成的: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为0.203万亿美元和0.233万亿美元,200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增加到1.27万亿美元和1.15万亿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了5.26倍和3.94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由1990年的1.7万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6万亿美元;2001年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销售总额占全球GDP的1/10和世界出口总额的1/3。①由此可知,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生产与跨国经营的主体,是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主导力量。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CAD)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全世界近6.5万家跨国公司1995年在直接投资地区开设的分公司已达85万个,拥有5,400万职工,总营业额为19万亿美元,相当于2004年世界贸易总额的2倍。该投资报告认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则作为纽带连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
跨国公司能够主导国际化经营的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比较成本和交易费用等因素促进了跨国经营和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垄断优势通常体现在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对原材料来源的垄断、雄厚的资金与经济规模、对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的控制等方面,这些因素促成了跨国经营或对外直接投资的实现。
(二)跨国公司的界定
跨国公司实际上为企业集团,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企业所组成,因其跨国性质而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反映为一定的企业数量标准。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1995年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其中每一家跨国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约为7家。②UNCTAD在2002年9月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则表明,到2001年全球跨国公司总数约为6.5万家,其海外分支机构约为85万家,③每一家跨国公司平均拥有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约为13家。
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实际上并无法律上的界定,但其含义在人们所达成的共识上还是清楚的。一般而言,跨国公司是由总部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及其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附属企业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体而言,母公司是指通过拥有一定股权份额在母国以外控制其他实体资产的企业。控制的最低限度为10%以上的普通股权份额子公司是指另一实体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权,有权指派或撤换多数管理、经营或监督人员的东道国联合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投资者拥有10%以上,但不超过50%股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分公司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完全拥有的非法人企业。
关于跨国公司定义,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采用的“决策中心论”认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⑤这一定义为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子公司通常指被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管理任免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其主要形式为合营企业、独资企业;分公司则是指在东道国独资的非法人企业,主要形式有常设机构或办事机构、合伙企业。
(三)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
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76年的《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该宣言第一条写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于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
从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看,跨国公司的确通过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资金与技术,而且其效果不同于商业贷款与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的流量是稳定的,并且更容易偿付,因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长期项目。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投资能为东道国提供出口市场,通过高科技使生产经营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增加了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就业机会和贸易出口实力。同时,还为东道国提供了管理技术,使设立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进入跨国公司系统,从而产生竞争性收益。
国际投资法下的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内容,里面提及到了跨国公司的规模,跨国公司的界定,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这三方面内容。现在公司都向国际上发展,一方面能够带动自己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的公司地位,但一定要遵守国际投资法的规定方可。
一、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1、效率主导性
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主导取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自然垄断主导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
2、呈现网络经济特征
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网络节点数量越多,边际投资收益越大。
3、资产具有沉淀性与专用性
由于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在经营自然垄断行业时,将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产业网络的建设。这些产业网络形成了大规模的固定资本,它们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从而导致了整个垄断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另外,由于基础产业网络占有的资产往往具有相应产业或者行业的专用性,所以资金一旦投入也就很难收回,所形成的企业资产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
4、产品的日常性
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垄断行业,他们所提供的产品都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须品,具有日常性与必须性的特征。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它们的网络触角将这些日常生活必须资料转流到千家万户去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有序。

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2.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


3. 跨国公司投资方式有哪些

跨国收购与兼并
收购兼并:通过购买另一个企业的____来接管该企业的经济行为
收购方法:
资产收购:通过淡判购买原有企业部分或全部____ (企业收购)
股权收购:收购目标公司在股票市场发行的____ (股权参与)
兼并形式:
横向兼并: ____业企业兼并
纵向兼并: ____生产过程前后企业兼并
综合兼并: ____业企业之间的兼并

跨国公司投资方式有哪些

4. 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的区别是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的区别:
(1)《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适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一、隐名股东怎样退股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或者跟自己签订了代持协议的显名股东协商,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出去,以达到退股的目的。因为原则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后不可以抽逃出资,不论是隐名股东还是其他一般股东,都是不可以随意退股,抽逃出资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公司法规定哪些事项是需要过半数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下事项是需要过半数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以下两种类型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的区别是哪些

6. 公司法中的对外投资的限制有什么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一、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7. 公司法中的对外投资的限制有什么?

一、 公司法 中的对外投资的限制有什么?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 合伙企业 )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二、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 股权转让 。   3 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 股权变更 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 身份证 、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获取更多的利益,可以利用已有的资本进行输出,产生更多的效益。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就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给企业和公司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中的对外投资的限制有什么?

8.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的区别是哪些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的主要区别分述如下:
(1)《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2)《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适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4)《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和人数限额。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由各方推荐,董事人数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由外商自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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