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米”被判侵权,该案件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

2024-05-16

1. “袁米”被判侵权,该案件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

一度在薇娅直播房间热销的“袁米”,是袁隆平院士亲自受权的?跟袁隆平院士有什么关系?4月26日,湖南高院通告,经法院宣判评定,“袁米”侵害袁隆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2020年4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发觉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袁米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情侣网名“薇娅viya”)等因涉嫌侵害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传出警告函。因为袁米公司自始至终未终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网址上的相关文章中应用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网从湖南高院获知,前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了这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宣判袁米公司马上终止盈利性应用袁隆平名字和肖像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并赔付隆平高科财产损失10万余元。
隆平高科是一家创立于1999年的农业科技上市企业,注册资金为13.17亿人民币,业务范围包含农业种植及市场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在农牧业牧业行业具备一定知名度。
为标准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盈利性应用,袁隆平死前与隆平高科签定《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该企业得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独享批准应用袁隆平院士名字和肖像的盈利性支配权。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发觉袁米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情侣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因涉嫌侵害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因此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正调查取证,对袁米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淘宝店铺的相关内容开展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袁米公司传出《警示函》,规定袁米公司“马上终止在互联网上以及他各种各样的渠道出售仿冒‘袁隆平’稻米等市场销售侵权行为产品的个人行为,撤除有关网页页面;在没经合理合法受权的情形下,严禁应用袁隆平有关名字、肖像及商标logo等开展商业服务宣传策划,或是在宣传策划有关产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取得联系”。
同一天,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传出《警示函》,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品因而被中止直播间出售。因为袁米公司自始至终未终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网址上的相关文章中应用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4月26日,澎湃新闻网登陆袁米公司官方网站,该公司简介称:“‘袁米’是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旗下的知名品牌,也是海水稻的终端设备知名品牌。”
该公司官网“新闻中心”转截了一篇济南日报2021年5月23日的报导。报道写到:济南有一家企业,以前参加到袁隆平“海水稻”新项目中,并将在平阴进行“复兴黄河稻米”方案,承继袁老的“稻子不但要吃饱了还需要吃好”的遗志,让越多人吃到优良的稻米——这个企业的名称,就叫“袁米”,由袁隆平亲自受权。

该报导还访谈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老总刘日辉。报导称,“袁米”是海水稻第一终端设备知名品牌,是在由袁隆平带领的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基本上拓宽创立的社会化营销推广行为主体,袁隆平为袁米受权“袁”字做为品牌名字。“在袁米的积极推进下,2019年10月15日,袁隆平在长沙国家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见面了薇娅,并受权薇娅为‘中华扩荒人’海水稻营销推广使者。10月16日,43万公斤的‘袁米’在薇娅直播房间一秒售完,根据淘宝网络直播平台远销国内各地,海水稻走入淘宝直播房间,用互联网技术颠覆式创新生态农业,是具备里程碑式作用的重要举措。”
据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表明,袁米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其对“袁隆平”有关内容及肖像的应用未侵害“袁隆平”商标专用权。
袁米公司诉称,袁隆平院士做为袁米公司关联公司青岛市袁策集团的管理层,与上诉人一同产品研发建立了“袁米”海水稻,上诉人在市场销售、宣传策划环节中应用“袁隆平”文本及肖像是对客观事实的叙述,归属于就在应用个人行为。与此同时,上诉人在市场销售、宣传策划环节中应用“袁隆平”文本及肖像并不是商标logo性应用。在涉案人员宣传策划及市场销售网页页面中,上诉人官网、微信公众号有关宣传策划网页页面均在明显部位标出“袁米”或“袁米知名品牌”,在淘宝网络主播薇娅直播间出售“袁米”商品时,在有关产品的标志和连接中都突显应用上诉人“袁米”商标注册,涉及到“袁隆平”有关文本仅为对客观事实内容的阐述,不具备鉴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上诉人的该方式不属于商标logo应用个人行为,针对“袁隆平”商标logo并不产生危害。上诉人针对“袁隆平”有关内容及肖像的应用,均为详细介绍“袁米”知名品牌的共创人袁隆平院士,系阐述产品有关情况材料的合理使用。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核查觉得,此案系确定不损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但在袁米公司提起诉讼立案侦查审理前,此案被告方隆平高科另案诉袁米公司停用“袁隆平”名字及袁隆平院士肖像的案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侦查审理。历下法院觉得,以上两案系因同一客观事实造成的确定不侵权行为起诉和版权侵权起诉,均属单独的起诉,此案不因另一方被告方提到侵权行为起诉而被消化吸收,但为防止就同一客观事实的案子不一样法院反复审理,应依规并案处理。最后,此案被判决移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对于隆平高科对袁米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长沙中院审判查清,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网址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的应用,归属于根据将袁隆平院士名字和肖像与其说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形式开展讲解和宣传策划,均归属于盈利性应用。该使用方式会使顾客造成搞混,误认为袁米公司商品是由袁隆平院士强烈推荐或品牌代言。
袁米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署的《合作协议》就大米乡味及点评层面进行的协作,袁隆平仅为袁米公司在大米乡味及食品卫生安全行业的科学研究给予全方位具体指导。该《合作协议》承诺事宜与海水稻新产品开发营销推广不相干,也未涉及到袁隆平批准袁米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其名字和肖像的有关承诺,袁米公司也无法递交合理直接证据表明其涉案人员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以及研发部门科学研究研发的客观事实。

法院觉得,袁隆平院士为全人类粮食生产安全做出杰出贡献,针对其名字及肖像,各种社会发展行为主体均理应给予重视,并谨慎、标准地应用。尤其是行业行为主体,在宣传策划其与袁隆平的协作时理应秉持着求真务实的标准,不可捏造和夸大其词彼此相互之间的协作水平,以做到欺诈顾客并获得利益的目地。
此案中,袁米公司未经同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企业设备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名字及肖像开展盈利性应用,但并不可以取证证实袁隆平与其说宣传推广商品中间的联系水平,也不能证实该关系水平与其说涉案人员宣传推广文章内容中所讲内容相符合。
法院觉得,袁米公司的该盈利性应用个人行为损害了隆平高科获得的对袁隆平名字及肖像的商业服务独享批准应用利益,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认可的商业伦理,非常容易致使用户搞混错认,并提升误购风险性,归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遂宣判袁米公司马上终止盈利性应用袁隆平名字和肖像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并赔付隆平高科财产损失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彼此当时人均提到起诉。二审湖南高院宣判: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袁米”被判侵权,该案件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