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2024-05-13

1.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2. 捐赠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那么,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款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如果允许,扣除限额又是多少呢?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给予明确,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六条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中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国税函〔2009〕37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大连市各区(市)、县的慈善机构,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此政策仅限于2008年且属抗震救灾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3. 捐赠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4. 捐赠支出可以在纳税前扣除吗?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1.  扣除标准
  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l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l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l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l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除上述文件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外,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3)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5. 哪些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支出可以进行全额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哪些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6. 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1.  扣除标准
  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l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l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l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l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除上述文件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外,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3)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7. 捐赠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二、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是整理了捐赠税前扣除的标准,仅供大家参考。

捐赠税前扣除

8. 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该单位及员工捐赠的对象是红十字会,因此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具体扣除方法是:现金捐赠,由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开据接受现金捐赠的统一收据后,可按收据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其物资捐赠由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开据接受物资捐赠收据(收据中须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捐赠物资的协议价或市场价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可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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