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

2024-05-14

1. 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

2. 金融诈骗请求法律援助

这是两个借贷关系,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为A被骗就不要A还钱.只能说A太不小心了.A借的款因当由A来还.B明显是骗子,没有字据和合同即使找到B了,B赖账A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没有物证(借条)证明AB存在借贷事实.
我要问提问者了A借钱给B的时候是否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在场,如果有的话就可以证明AB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可以要求B还钱.但是A的亲戚向A请求还钱的时候A仍然是要还钱的.

3. 网络金融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网络金融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4. 法律问题:金融诈骗定性的数额是多少

一、“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立案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现行的法律文件对于数额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从而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混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20万元以上“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4、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5、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6、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7、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
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8、“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9、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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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扩展资料:

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资诈骗罪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6. 中国金融诈骗的几种主要方式

一、金融诈骗的类型
1、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的项目,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
2、网络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服务方式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大的便利性和更高效率的同时,也成为金融诈骗的“重灾区”。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负产品”,即网络犯罪者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或者其他私密信息,并利用这些私密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骗取财产的案件。
3、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即犯罪分子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电话诈骗现已蔓延全国,常见的诈骗手段多达几十余种,例如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
1、诈骗数量金额大、领域广
近几年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增多、触及的领域扩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犯罪分子增多、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从近几年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参与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与景荣服务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屡见不鲜,团伙作案占据主体。由于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作案需团伙配合,很多重大案件内外勾结,行业内部人员参与其中。
3、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科技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手段由线下转换为线上,由原始的伪造变为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手机、电脑都是他的作案工具。

7. 金融诈骗请求法律援助

财物被骗受害人可及时亲自报警,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确定案件性质。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侦查获取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金融诈骗请求法律援助

8. 金融诈骗,不知道金融诈骗怎么判刑

金额诈骗是一种罪名,应当按照涉嫌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依据的法律是《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