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

2024-04-29

1.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在北京辖区依法设立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机构,依据《证券法》应当申请加入北京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他证券相关业务机构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业务机构亦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会员。第三条 协会会员包括:1、依法批准设立的、在北京地区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业务类中介服务机构。2、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证券业务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以及其他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公约及各项规则并承诺按规定足额缴纳年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第四条 会员资格1、每一协会会员均享有独立的会员资格,在协会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3、会员如被取消经营资格,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第五条 证券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应按协会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供下列文件:1、入会申请表;2、会员登记表;3、证券监管机关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证券机构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申请机构即成为协会会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等自律规则,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期足额交纳会费,参加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第八条 会员的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第九条 若一家法人证券机构自身和所属多个分支机构同是协会会员,其同属会员在协会内所任职务可以调换。但要书面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变更,不得私自变更。第十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协会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报监管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自律规则,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协会按照自律规则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送北京证监局。第十二条 协会接到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由协会秘书处核实处理,情节严重的转送北京证监局处理。第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和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规定,严格自律,在业内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依据《章程》予以表彰。第十四条 会员如对协会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处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超过十五日未提出复议申请,处分决定生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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