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审查的12项内容

2024-05-13

1.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审查的12项内容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审查的12项内容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审查的12项内容

2. 判决书能不能直接引用专家观点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五)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3. 最高院最新关于股权纠纷指导案例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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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浙江省可以参照适用最高院(2013)他8复函有关规定吗?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

5.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能否撤诉?

关于刑事诉讼中撤诉的问题: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扩展资料: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撤诉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能否撤诉?

6. 高院再审判决,还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吗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再审的方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高院审决之后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审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扩展资料: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
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7. 最高检查院的刑诉规则和最高院的刑诉解释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

都是司法解释。刑诉法主要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法、检是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公安部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行政部门,颁布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都是法律解释。问题是有时候,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出于自身利益解释法条,会出现法律解释冲突的情况,96年曾有个六机关联合发布的规定解决这种冲突情况,这个六机关规定的性质就难说,是四不像;一般称为规范性司法文件。此外,最高法、检还有些会议精神,成为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文件。

最高检查院的刑诉规则和最高院的刑诉解释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嫌犯脱逃如何处理的司法解释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不予补正的,也可以自行调取证据,那么该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那说明属于事实不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该证据进行补正,那么一般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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