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南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24-05-12

1. 南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南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办理材料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办理流程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报销比例标准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南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南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 南宁市医保门诊大病治疗卡

大病医疗保险是一种集体互助行为,投保人每年向市、区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投保人患大病治疗期间,根据所需医疗费的数额投保人将得到大病医疗保险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人民币。这对于一些困难家庭、收入低或者无工作的人群,买不起商业大病保险者来说,无疑是最及时的保障。如何申请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各个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要去当地名民政局或者医保中心询问办理,下面以上海市大病医疗办理规范为例,介绍大病医保办理流程。一、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范围1、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个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镇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二、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手续1、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2、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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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宁南县大病救助政策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摘要】
宁南县大病救助政策【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回答】

宁南县大病救助政策

4. 湖南省医保大病互助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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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2月1日起,长沙市将对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全面下调200元。晚期癌症病人、植物人等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批准后按50元/天标准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自负10%,开设家庭病床期间,停止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将全面下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将全面下调,一、二、三级医院分别由原来的686.4元、858元、1115.4元降低至486.4元、658元、915.4元。第二次住院的,按调整后新标准的5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按新标准的30%支付起付标准。住院费过3万可享大病医疗互助新政策对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段及支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起点从原来的4万元下调至3万元,将大病封顶线由11万元调整至15万元。在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内,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至6%。长沙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指出,该项措施可使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住院费用发生在3万元以上,参保病人立即可享受到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保障。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更加充实据介绍,此次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更加充实,医保统筹基金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目前本市本级退休人数20.6万人,按现在划入基数计算人均月划入36.1元,在不考虑退休人数和划入基数的增长因素下,提高0.6%%,每人年增加76元,医保统筹基金共需增加支出约1566万元。7病种纳入特殊门诊医疗病种一些特殊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负担较重,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此次将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硬化症、克隆病、癫痫等7个病种纳入特殊门诊医疗病种,参保病人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内,个人自负20%%,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同时,提高高血压、冠心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等4个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移植术后由原限药品品种改为限金额报销:术后半年内按4500元.月、半年以上按4000元.月标准执行。更多详细资料,请点击长沙劳动保障服务网:

5. 湖南省医保大病互助最新政策

从2006年12月1日起,长沙市将对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全面下调200元。晚期癌症病人、植物人等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批准后按50元/天标准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自负10%,开设家庭病床期间,停止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将全面下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将全面下调,一、二、三级医院分别由原来的686.4元、858元、1115.4元降低至486.4元、658元、915.4元。第二次住院的,按调整后新标准的5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按新标准的30%支付起付标准。住院费过3万可享大病医疗互助新政策对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段及支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起点从原来的4万元下调至3万元,将大病封顶线由11万元调整至15万元。在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内,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至6%。长沙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指出,该项措施可使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住院费用发生在3万元以上,参保病人立即可享受到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保障。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更加充实据介绍,此次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更加充实,医保统筹基金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目前本市本级退休人数20.6万人,按现在划入基数计算人均月划入36.1元,在不考虑退休人数和划入基数的增长因素下,提高0.6%%,每人年增加76元,医保统筹基金共需增加支出约1566万元。7病种纳入特殊门诊医疗病种一些特殊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负担较重,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此次将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硬化症、克隆病、癫痫等7个病种纳入特殊门诊医疗病种,参保病人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内,个人自负20%%,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同时,提高高血压、冠心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等4个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移植术后由原限药品品种改为限金额报销:术后半年内按4500元.月、半年以上按4000元.月标准执行。更多详细资料,请点击长沙劳动保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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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保大病互助最新政策

6. 南宁住院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南宁市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保障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一个年度的报销起付线,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000元,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设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37.2万元。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在自治区内治疗的,按同样的报销比例执行。如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结算方式,区外就医30日内办结看,大病保险如何结算?据悉,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已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服务,如属于大病保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如属于大病保险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如属于医疗救助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商业保险机构垫付,然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结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未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服务的,大病保险对象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及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主动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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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亲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如下:(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便于操作,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四类: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一类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简称二类人员);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简称三类人员);四类救助对象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简称四类人员)。(二)明确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 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三)明确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不设起付线,按照9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 万元。其他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 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问】
亲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如下:(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便于操作,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四类: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一类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简称二类人员);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简称三类人员);四类救助对象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简称四类人员)。(二)明确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 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三)明确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不设起付线,按照9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 万元。其他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 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回答】
(四)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一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 元。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 元。其他二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 元。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进行救助。(五)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 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避免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回答】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回答】
你好,我是广西北海的户口,我在在广州治病,有广州职工社保,报销了一部分,但是重大疾病的费用已经导致我很困难。现在是请问你我回户口当地去哪里部门办理这个大病医疗救助。谢谢,麻烦帮帮我【提问】
直接带上医院的结算清单和疾病诊断报告到哪里办理这个大病医疗救助,我实在走投无路了,想你们帮我解答指引怎么办理【提问】
亲您好,您需要到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回答】
进行办理【回答】
申请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困难类别认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依申请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海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如实提供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疾病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门收入核定标准,入户对其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将经核实家庭收入低于北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移交县(区)医保部门。对于家庭收入高于北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不纳入本次医疗救助范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书面告知。(三)审查核实县(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1.县(区)医保部门向县(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提供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县(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申请对象是否为本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2.县(区)医保部门对申请对象的参保情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报销情况以及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参保情况及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均符合规定的,纳入本次医疗救助范围;对于参报情况或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任一不符合规定的,不纳入本次医疗救助范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四)联席评审由县(区)医保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县(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确定医疗救助金额,形成会议纪要。各县(区)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五)公示县(区)医保部门对获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六)资金拨付县(区)医保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本次专题会议确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并将医疗救助资金打入申请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回答】
这是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回答】
您到时候需要填写北海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回答】
病患是北海户口,在广州有职工社保、大病住院了,报销了一部分。这种情况我可以户口当地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吗?现在我持病人的住院费用清单和疾病诊断报告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申请吗?还是哪里申请,麻烦帮我简化说清楚可以吗?求求你的帮助了谢谢【提问】
填写这个北海市医疗大病救助申请表是到哪里部门申请的?是户籍政府吗?【提问】
申请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三)计入救助的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规定的应计入医疗救助的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救助比例不低于60%的标准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各类对象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四)符合《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规定的治疗地中海贫血医疗费用,按桂医保规〔2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回答】
您这种情况可以户口当地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到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回答】
填写这个北海市医疗大病救助申请表是到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填写【回答】
到您户籍地的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回答】
也就是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回答】
不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政府申请吗?直接去到北海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办理吗【提问】
亲是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政府申请而后再去北海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后填写申请表【回答】
户籍所在地没有买合作医疗,在广州职工社保。这样也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吧【提问】
可以的,具体不是看有没有买合作医疗【回答】
是看您是否满足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回答】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8.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亲~您好,根据您以上综述作出以下诠释[鲜花][鲜花]: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问】
亲~您好,根据您以上综述作出以下诠释[鲜花][鲜花]: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回答】
法律分析:1.住院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1)对一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3)对其他二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4)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5)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