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股东 是什么

2024-05-16

1. 期货公司股东 是什么

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部规定:拟持有期货公司10%以上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申请股东资格须符合12个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期货公司之间、期货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等。 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须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并且,全体拟出资人也应当符合相应条件,拟出资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还须符合相应条件。 

依照通知,期货公司设立需经历筹建、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若期货公司申请解散,必须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且应当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 

所谓期货公司的合并,通知指出,仅限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吸收合并,申请合并的公司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对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营业部有妥善的处理方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须符合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申请合并的,应当由存续公司向其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存续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合并的决定。 

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开业、合并、解散都应在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或营业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应保持一定时间,期间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证券时报2004年7月24日

期货公司股东 是什么

2. 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条件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一、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二、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善意取得的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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