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024-05-15

1.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法律分析:2017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区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法律分析:2017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法律依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_《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区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3.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017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_《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区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4.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1、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包括国有贫困农场、林场个数,下同)、贫困程度等反映贫困状况的客观指标;2、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3、绩效因素指标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意不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区竞争立项分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六条  市、县财政应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百色市、河池市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市、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5.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6.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包含了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投向范围、扶贫资金投放方针和使用原则、扶贫资金的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奖惩制度等等内容。扩展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发展资金”和“专项贴息贷款”指标的一部分切块到县,实行区、地、县三级管理;“支边贷款”、“县办企业贷款”指标一部分切块到地区,实行区、地两级管理。“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的指标,由区工商银行、区建设银行掌握。切块到地、县的指标,由自治区各有关投资部门与区开发办研究,确定数额,经区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年初下达。切块到县的“发展资金”,由县开发办提出安排意见,县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地财政部门和开发办备案;属于安排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农业开发项目和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加工项目,由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厅、区开发办备案。

7.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0〕127号1990年11月7日)规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规定: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8.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指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1、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包括国有贫困农场、林场个数,下同)、贫困程度等反映贫困状况的客观指标;2、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3、绩效因素指标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意不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区竞争立项分配。扶贫资金包括哪些?1、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2、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法律依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六条市、县财政应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百色市、河池市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市、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