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的问题,学这个专业的都来帮帮我~

2024-05-14

1. 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的问题,学这个专业的都来帮帮我~

记得也不是很清楚,仅作参考,大致程序:
一、明确题目:
   以下思路可供选择:(以下题目均来自中国知网)
你先选个大体的框,【比如:养老、医疗、工伤、生育、救助、公积金、社会政策等等】,以养老为例,是农村养老还是城镇养老,城镇居民还是企事业单位?是养老服务还是养老制度,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你对哪一方面感兴趣,就写哪个部分。一定要细化到一个小范围。因为大的方面不好写。比如题目《北京市养老机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另一种思路是哪个群体【比如:弱势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失独家庭、空巢家庭、留守儿童】需要社会保障,《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困境和对策研究》
1)最后落实具体研究什么问题,用什么方法来研究【比如:实证研究:先假设、再搜集资料论证这个假设,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或者推翻这个假设。实证研究:调查法(个案研究、谈话、问卷等等)或者你可以根据一个政策的解读来提出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2)论文中会用哪些理论解决这个问题。
备注:题目名称一定不能空洞,不要泛泛而谈,缩小范围,一定要具体。题目名字确立了就不要随意更改了。要不填写档案改来改去很麻烦。
二、确定框架:
论文分为几个部分。每部分说明什么,最后得出什么结论。
比如《中国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研究》:共7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流程和方法。第二部分进行理论和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对上海市的大学生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第四章对研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说明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经验,第五部分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得出结论。
备注:如果自己没什么想法,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论文。
三、撰写初稿
根据大框,去图书馆找自己需要的资料,或者是调查、访谈等等。然后完成初稿。
四、多次修改
五、最终定稿

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的问题,学这个专业的都来帮帮我~

2. 各位高手们:小弟最近要急着赶一篇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论文,最好是劳动法方向的。高分求助

  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之理由
  (一)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或措施而导致的临时性、非持久性和非彻底性是需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之基本原因。
  近年来,各地在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上过多地依赖政府采取的行政手段或措施,而这些行政手段和措施本身缺乏持久性,常带有旧式行政特征,农民工的受益范围并不广。另外,由于这些行政手段和措施还未形成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制度或机制,对问题解决不具有彻底性。很多问题不断重复出现和发生。对以上存在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为行政手段或措施本身的特性和行政体制之痼疾所致。行政手段或措施与法律制度相比,其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对问题的解决缺乏彻底性。而法律制度相对它们来说,其稳定性、持久性和彻底性就强多了。法律制度是通过有关立法机构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经过慎密地调研和讨论,以适当的形式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体系。这种制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于问题的解决具有彻底性和较强的保障力。若将诸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手段或措施整合起来,将其上升为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二)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是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有待于完善和加强的另一重要原因。
  进城务工农民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但这并不能说明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或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原因主要在于,《劳动法》本身就是一个很不完善的部门法。存在《劳动法》位阶低,缺漏过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例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没有向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使得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从而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再如,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往往造成较高的救济成本,让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无法承受,无力寻求公力救济。另外,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零乱,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许多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或明确规范,导致出现问题难以甚至无法解决。如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城务工农民参保就很难操作和执行。又如,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配套,为了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不颁布大量的规章、政策,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而这些规章、政策却庞杂无章,甚至某些规章与劳动法相冲突。结果,造成了执行、司法中的不少混乱。
  再者,《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突出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没有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而实际上,前述诸多问题是不宜安排在劳动法之中的,因此单纯寻求《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也是不可行的。
  (三)现有或已有法律制度开始出现疲软,法律调整存在一定程度失灵,也是必须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之重要原因。
  我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尽管已逐成体系,但是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却出现疲软迹象,近年来侵犯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可谓屡禁不止,数量越来越多、情节愈演愈烈。法律制度在很多情形下苍白无力,它无法约束和惩罚侵权者,难以使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或弥补。法律制度的疲软,一方面是因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另一方面是因劳动司法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所致。有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在前文已经论及。劳动司法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对进城务工农民普法不足,劳动争议救济的成本过高,法律援助缺位,程序性欠缺,司法公正和效率存在一定问题等。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在遭受侵权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但因贫穷却无力承担高昂的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各种费用。此种情形下,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无法得以较好的保护。法律制度的疲软,有待于我们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进行反省、修正,从而使得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得以切实加强。
  (四)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关注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就是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进城务工已非一般意义上的人口流动。进城务工农民正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也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3. 要毕业了 俺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 前辈们帮俺想几个毕业论文的题目吧 谢谢啦~~

改革以来,我国过去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家庭保障和国家救 
济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基本解体,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 
合我国国情的,由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必 
要的生活水平时,根据立法享受的,由社会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以解决占全国人口80%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免除他们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维护 
社会安定,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为我国现代化 
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强大的动力。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呼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在农村普遍实行,集生产功能和消费功能于一体的农民家庭替代了原来统一组织 
农业生产和统一分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成为农业生产经营 
的基本单位。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障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 
障体系随之解体,农村劳动者保障基本上由农民家庭承担。实践证明,它存在着自身 
难以克服的弊端。 
1.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他们的生、老、病、死、 
伤、残等风险明显增加。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较为落后,集体经济脆弱,大部分劳动者 
得不到集体帮助,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又极为薄弱,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578元 
,单个家庭保险能力有限,一旦风险发生,个人和家庭难以抵御。 
2.劳动者保障由农民家庭承担,将进一步强化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极 
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与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别比的降低。过去那种由生产队统一 
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老年人可以由生产队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轻活,给予一定的养老 
报酬并直接分配到老年人手里的养老方式已经消失,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已转为家庭 
成员提供。不难想象,需要依靠子女养老的农民是很难接受低生育率的。即使在政府 
强有力的干预下勉强接受了,也很难长期保持。况且,仅靠政府强力控制极易引发党 
群、干群矛盾,绝非长治久安之计。从国际经验来看,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国家 
的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由于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们把孩子当作自己老年时经济和生活保 
障的重要来源,因而出现高生育率的现象。如果向人们提供养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 
降下来,这已被墨西哥的实践所验证。由此可见,解决我国生育率偏高的途径不在于 
收紧政策,而在于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 
破除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从而转变农民的生育观念。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就 
一个社会而言,每一代人都是有能力为自己养老的,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不可能无限制 
地进行下去,它必然要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力量的抵制和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 
的制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 
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 
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 
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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