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如何计算

2024-05-15

1. 孳息的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孳息的如何计算

2. 孳息的法律规定

孳息其实是一个衍生物,或者说是一个衍生收益,是在原物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投资原物而获得孳息,就像是一种投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孳息的法律规定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二十一条__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四百一十二条__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条__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五十二条__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六十条__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五百七十三条__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六百三十条__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条__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3. 孳息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债权,为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人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土地使用人 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一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而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无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标的物,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法律不保护恶意,因而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标的物的利益,恶意占有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财产方面的一些权益,大家都是非常的关注的,比如说非营利企业的财产和孳息的分配情况,实际上是可以有当事人来协商进行确定的,如果说没有办法协商于这个情况之下,也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的法律规定

4. 孳息的法律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孳息的分类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2、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二、孳息收取权的类型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三、孳息由什么组成?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包含三个要素:1、原物须为有体物;2、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3、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鸡生下的鸡蛋,牛产下的小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租金等。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不涉及两个物的关系。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 法定孳息

法律分析: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所以权利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问可按时间计算孳息。如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时,有索取法定利息的权利。但取得法定孳息又有严格的时限规定,所以权利人须在其权利存续期间按时计算和收取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

6. 法定孳息

法律分析: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一般是指由相关法律直接明文规定,致使物品之间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房屋租金、借款利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

8. 法定孳息的定义

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民法典》第 70 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孳息换取天然孳息,是对价表现之一。 例如,某甲将一头牛租给某乙用于繁殖(用益租赁),仅以租赁持续的时间计算法定孳息有明显的不足。  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形式原则上是货币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也适宜用货币衡量。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可以有例外的。《瑞士债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用益租赁)“租金可以由现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实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用益租赁的承租人对收取的果实,取得了所有权,即用益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了天然孳息的所有权。承租人用一部分果实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取得的是法定孳息,但不是货币。法定孳息既然原则上是货币,宜应统一对法定孳息请求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36条中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我国,对其他用益收入(法定孳息)都是二年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不支付租金和拒绝支付租金的诉讼时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收取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二年或者统一规定为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