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否合理

2024-05-13

1.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否合理

原则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但该法无具体条文规定,实质上是国务院以该法为依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的第四条中的某项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具体如下引用: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根据检索,各地无论建筑、矿山、旅游等设计生产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均部分或全部实行了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否合理

2. 关于生产企业该不该交安全生产保证金

不合法。
一、收取费用多少安监部门是应该在要求交纳相关费用时告之的。我的理解是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投入的资金已到位,则不需另交纳,若经检查没有投入到位,安监部门可要求交纳。
1、如果是企业,只要是正规注册的公司,且有雇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哦),就可以到当地人社局社保科申请开户,给所雇用的员工缴纳五险。公积金要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开户缴纳。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且没有雇工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比如自由职业,无固定职业的等等)可以自己到人社局社保科开户,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应该个人不能缴纳的,公积金也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安全保证金国家有规定吗

法律分析:有的,原则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保证金国家有规定吗

4. 是否可以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

合不合法不太清楚。主要看厂家是否要求必须要交保证金,一般很上规模的才会要求交保证金的,市场上的很多问题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保证金也一样,收与不收需要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保证金主要目的还是防止代理商违规操作,给其他公司、产品、市场等造成不良后果保证金制度应该灵活,根据市场、公司、客户和竞品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保证金是经济活动中常用的手段,是指合同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留存于对方的金钱,作为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一、保证金存款和非保证金存款区别是什么
保证金存款和非保证金存款区别:保证金存款不仅在定义上不同,而且在主体和目的上也有显著差异。保证金存款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而普通存款没有担保;法院执行规定不同;存款利率不同;转出凭证不同。保证金存款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在提供资金融通后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同意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形成的存款类别。非保证金存款是指保证金存款以外的一般储蓄存款行为,包括我们居民的一般储蓄存款。
二、履约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
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履约保证金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5. 关于生产企业该不该交安全生产保证金

不合法。
一、收取费用多少安监部门是应该在要求交纳相关费用时告之的。我的理解是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投入的资金已到位,则不需另交纳,若经检查没有投入到位,安监部门可要求交纳。
1、如果是企业,只要是正规注册的公司,且有雇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哦),就可以到当地人社局社保科申请开户,给所雇用的员工缴纳五险。公积金要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开户缴纳。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且没有雇工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比如自由职业,无固定职业的等等)可以自己到人社局社保科开户,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应该个人不能缴纳的,公积金也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企业该不该交安全生产保证金

6. 安全保证金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各地市、企业实施的保证金制度都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衍生而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7. 安全保证金法律依据

安全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2、资金投入责任。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5、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6、安全管理责任。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工厂出现重大事故责任谁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企业负责人;
2、安全管理人员;
3、各科室科长;
4、主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保证金法律依据

8. 保证金合法吗?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