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2024-05-15

1.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深证上〔2018〕4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推动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落地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并明确相关安排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深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二、明确“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项:“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三、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7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2.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上证发〔2020〕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

3.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20深证上〔2019〕844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深沪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二、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4.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