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2024-05-14

1.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首页是其官方网站。该网站是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主要提供企业经营信息公示、年度经营报告报送公示、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服务。
在登录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后台时,可以选择使用企业联络员信息方式进行登录,也可以使用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方式进行登录进入。

扩展资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登录方法:
1、在电脑的浏览器中打开上述的官方网站链接进入,点击页面中的信息填报按钮。

2、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点击需要的登录方式。

3、此时在登录界面中输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以及工商联络员姓名。

4、在工商联络员证件框中输入该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出现其对应的手机号码。

5、点击获取验证码并输入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以后点击登录。

6、此时页面跳转以后就可以看到已经使用工商联络员信息登录进入该网站后台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首页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2.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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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官方

 
  导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开通,欢迎进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点击进入http://gsxt.saic.gov.cn/zjgs/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9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官方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系统功能简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方特色公告需要到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简易注销申请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中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3、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相关功能。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使用帮助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是多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网页链接

拓展资料: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查询方式:
(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三)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参考资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7.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扩展资料: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仅限企业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时使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企业存续经营实际情况,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6月30日后,年度报告的更正功能关闭。
4、本报告书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如果该项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自2014年10月1日起,每年1月1日开始办理上一年度《营业执照》网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网上年报,网上年报可理解为手续简便的营业执照年检)。为避免临近6月30日截止期限网上年报系统用户激增,而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或被踢出系统的现象,请提前尽快办理。
一、准备材料和数据;
1.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正本;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 能够现场收短信的常用手机;
4. 所有许可证副本或者正本;
5. 全年营业额、纳税额;
6. 党员人数、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7. 公司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及股东出资情况。建议财务人员在场;
8. 能够上网的电脑。
二、进入网页;
1. 百度搜索“信用公示系统”,进入系统;
2. 选择“深圳”(以深圳为例)。
三、未注册的请注册;
1. 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
2. 填写内容并保存;
①注册号只有15位,副本上注册号只填前15位数字;
②注册时使用的是老身份证号码的,填新号码无法通过。一般情况下,新身份证号去掉第8、9位和最后一位数字就是老身份证号。也可以到营业执照原工商注册部门备案新身份证号;
③联络员可以不填写负责人。但是为了便于记忆,推荐填写负责人;
④联络员手机号可以不填写负责人的。必须能够接收短信;
⑤联络员证件号和手机号切勿填错。如果填错并忘记了造成无法登录,目前尚无法解决;
3. 保存后显示“恭喜您,注册成功!”。
四、公示信息填报:
1. 登录;
①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页面,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②在“企业联络员登陆”界面,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络员身份证”;
③点击“获取验证码”,按照手机短信中的一次性“动态密码”填写“备案手机验证码”;
④点击“登录”。
2. 填报信息:
A. 个体工商户;
①进入登录后弹出的页面,点击“在线填报须知”,查看“填写须知”;
②返回,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
③进入“基本信息”页面。“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输入注册时登记的数字。内容填写完毕,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④进入“行政许可情况”页面。如果有网站或者网店的,输入相关信息,可参考下面有限责任公司的B④项说明;
a. 如果有许可证的,点击“添加”;
在弹出的页面填写“许可文件名称”,点击“有效期至”选择时间,“保存”;
多个许可证的,继续添加输入。全部添加完毕,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b. 没有许可证的,直接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⑤进入“资产状况信息”页面。输入全年“营业额或营业收入”,输入全年“纳税总额”,可以选择“公式”或“不公示”,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⑥进入“党建信息”页面。输入和选择党员情况,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⑦进入“预览并公示”页面。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点击“提交并公式”,在弹出页面点击“确定”,完成。
B. 有限责任公司;
①进入登录后弹出的页面,点击“在线填报须知”,查看“填写须知”;
②返回,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
③进入“基本信息”页面。内容填写完毕,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④有网站或者网店的,进入“网站或网店信息”页面,点击“添加”;
在弹出的页面输入信息,点击“保存”;
查看输入是否正确,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
⑤进入“股东及出资信息”页面,点击“添加”;
在弹出的页面输入信息,点击“保存”;
多个股东的,继续添加输入。全部添加完毕,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⑥进入“资产状况信息”页面,数据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不懂的咨询财务人员,注意金额是万元,报表上一般是元。输入内容, 选择是否公示,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⑦进入“对外担保信息”页面,如果有对外担保的,参考第④、⑤项的方法,点击“添加”并输入;
如果没有对外担保的,直接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
⑧进入“党建信息”页面。输入和选择党员情况,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⑨进入“预览并公示”页面。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点击“提交并公式”,在弹出页面点击“确定”,完成。
五、注意事项;
1. 每年1月1日开始办理上一年度的网上年报。
2. 企业需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公示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公示年报信息。
3. 未按时进行网上年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能会在很多部门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限制或禁止。
4. 工商部门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如何修改联络员信息;
按照上述第二条进入页面,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按照要求输入内容,点击保存。切勿输错。
七、如何查询是否年报成功。
1. 进入系统页面在“搜索”中输入注册号或者名称,点击“搜索”,输入验证码点击“搜索”;
2. 在弹出的页面,点击搜索出来的名称;
3. 点击“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
4. 在“公示信息”页面查看“报送年度”和“发布日期”,确定否年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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