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

2024-05-13

1.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

(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二)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三)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医保有什么好处:
1、可带病投保:有买过商业医疗险的小伙伴可能都知道,商业医疗险在投保时需要进行健康告知,一部分商业医疗险限制被保险人不能患有特定的疾病。
但是,医保作为国家给予人民的基本医疗福利,不会因为你有既往病史嫌弃你,你可以带病投保。
2、保证续保:市场上的商业医疗险大多都是一年期,或者几年期的,不能保证续保。医保是唯一能保证续保的医疗保险。
3、长期有效,享有终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

2.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

(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二)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三)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二、医保有什么好处:1、可带病投保:有买过商业医疗险的小伙伴可能都知道,商业医疗险在投保时需要进行健康告知,一部分商业医疗险限制被保险人不能患有特定的疾病。但是,医保作为国家给予人民的基本医疗福利,不会因为你有既往病史嫌弃你,你可以带病投保。2、保证续保:市场上的商业医疗险大多都是一年期,或者几年期的,不能保证续保。医保是唯一能保证续保的医疗保险。3、长期有效,享有终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

(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二)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三)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二、医保有什么好处:1、可带病投保:有买过商业医疗险的小伙伴可能都知道,商业医疗险在投保时需要进行健康告知,一部分商业医疗险限制被保险人不能患有特定的疾病。但是,医保作为国家给予人民的基本医疗福利,不会因为你有既往病史嫌弃你,你可以带病投保。2、保证续保:市场上的商业医疗险大多都是一年期,或者几年期的,不能保证续保。医保是唯一能保证续保的医疗保险。3、长期有效,享有终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

4.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什么意思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了有关协议的,为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如,绍兴: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绍兴市摘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了有关协议的,为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医院分为甲类医院和乙类医院.甲类医院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一般情况下,医保定点医院每人可以选择4个,其中包括1个必选的社区医院。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一般指      如,绍兴: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绍兴第二人民医院、绍兴市妇女儿童医院、绍兴市第五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中医院、博爱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绍兴三院、绍兴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和经审查核准的部分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务室。      找法为您推荐更多什么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文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认定

5. 定点医疗机构有哪12条义务

作为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主要是依法行医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病历管理的义务,要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的知情权,对患者具有合理检查的义务,所使用的这些产品要有合格产品诊疗义务,包括治病救人这肯定是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基本义务。
一、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1、依法行医义务      2、规范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4、知情同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保护隐私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合理检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7、当时水平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合格产品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所具有的义务都体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就比如说医院如果随便向其他人收受患者的病情资料,这种行为肯定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患者到医院就医之后,医院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诊治导致贻误病情而去世的,这也是典型的医疗事故。

定点医疗机构有哪12条义务

6. 下列哪项不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摘要】
下列哪项不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提问】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回答】
这些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一些条件哦【回答】

7.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一)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的义务【第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二)提供医药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三)建立医保基金相关制度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四)开展医保基金相关制度、政策培训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五)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六)为参保人员提供知情同意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七)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八)其他相关义务【第十八条】规定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_【第十九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第二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8.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一)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的义务【第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二)提供医药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三)建立医保基金相关制度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四)开展医保基金相关制度、政策培训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五)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六)为参保人员提供知情同意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七)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八)其他相关义务【第十八条】规定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_【第十九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第二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