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2024-05-16

1.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拓展资料:中文名称:对赌协议
外文名: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简    称:VAM
类    别: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2. 被收购的公司第三年没有完成业绩成诺,但是大股东现金补偿到位,还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吗?

需要的,补偿不影响商誉减值

3. 论文:商誉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商誉有其特殊的内涵,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与后续计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趋同,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本文就商誉及其初始确认、主动商誉与被动商誉、分步实施并购的商誉会计处理与盈余管理几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商誉  会计处理  思考
一、商誉及其初始确认问题
商誉是特定企业因其具有各种优越条件,从而能够取得比同行业其他企业都要高的超额利润的能力。如果是企业自创取得的商誉,则必然经过一系列刻意的培育并花费大量的资金;如果是企业外购的商誉,也必须花费一定的代价通过兼并重组来获得。既然是花费了一定的支出后取得的一种未来获利的能力,显然它就与资产的定义相吻合,应该是一项经济资源。
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 号——企业合并》第43段规定,被购买方成本超过分配到所购资产和所承担负债中去的金额净值的超出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商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见,不论是FASB 还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商誉的初始计量中,都是通过差额“倒轧”的方式来确定商誉价值,这导致商誉初始确认的不准确性。而且购买价格容易受到并购双方估价、议价能力,或类似对赌协议的影响,我国运用购买价格来进行倒轧,更会使得确认的商誉含有其他非商誉成分,偏离商誉的实质。
二、主动商誉与被动商誉
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家企业后,只有一个企业法人存续,其合并商誉在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的账面上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商誉”列示。这是合并企业的主动行为,姑且称之为“主动商誉”。然而,有些企业并未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合并,仅因施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了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性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需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抵销”,这时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的金额大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享有份额的金额,就会出现抵销不净的差额,由此也产生了商誉,显然这是“被动商誉”了。
如期末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后的金额为5 200万元,与其子公司调整后的股东权益5 000万元(其中股本3 000万元、资本公积1 5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两者之差200万元,即商誉。抵销调整分录为:
借:股本                                        30 000 000
资本公积                                   15 000 000
盈余公积                                    3 000 000
未分配利润                                 2 000 000
商誉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2 000 000
这种商誉在母、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中是不会体现出来的,平时它隐藏在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往往被人忽视,显然这是商誉合并价差造成的。
一些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前,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调整仅限于被投资公司获得净利润中所占有的份额,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被投资公司亏损,则调整分录相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在上例中若子公司的一项上期末取得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200万元,预计折旧期为20年,没有残值。则由于固定资产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90万元(200-200÷20)就不能计入商誉的价值,而是要冲减投资收益。此时,合并商誉只有10万元。这样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后产生的商誉金额中就可能包括了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它并不能体现子公司未来的超额收益能力,是一种被动商誉。
三、分步实施并购的商誉会计处理与盈余管理
根据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一旦出现商誉减值,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且该减值不得转回。
出于对商誉减值的忧虑与谨慎性考虑,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分步实施并购计划的企业,它们通过事先与目标公司签订特殊并购协议的方式来实现一次性确定收购框架、分步实施并购计划。具体而言,就是第一步先按评估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收购适当股份(如51%)达到控制标准,使目标公司成为控股子公司的同时不产生商誉。第二步在股份交易过户并运行一段时间后(第二年或第三年),并购方再以高溢价收购该公司剩余股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第二步不仅完成了整个收购计划,而且高溢价收购部分冲减的是自己账面的资本公积,无需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如此,整个过程实现了低商誉甚至是零商誉,将未来商誉减值风险大大降低。
一次实施并购计划与分步实施并购计划的处理方式,不仅不会对被并购企业的当期利润造成损失,而且能对并购企业的管理层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还降低了并购方因商誉减值隐患而给上市公司利润带来波动的风险。如果这种方法被认可为合乎法规,那么,任何一个试图规避高额商誉风险的企业管理者都会选择分步实施并购计划的方式。然而,对于审计人员及其他外部监管者而言,这样的并购方式却多少存在盈余管理甚至是利润操纵之嫌。
因为,从表面来看,这种并购活动的分步实施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但整个过程实际上隐藏了一个关键性的实施要件,即并购前双方签署的协议。此类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关系到整个分步并购实施计划执行的合法合规及有效性。就其作用机理及其在整个分步并购实施计划执行的效果分析,应该属于“对赌协议”的性质范畴。所谓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M)”,最初被用于私人股权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所做的一种约定。如果达到了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就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融资方则可以行使另外一种权利。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于是从财务角度进行基于业绩预测的价值评估,以期达到投融资双方双赢的最高目标。
对赌协议实质上是资本市场上一种类似于期权的制度安排,除了广泛用于企业的投资融资领域,也常被用于上市公司的股改和管理层激励之中。从这种并购方式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到,由于商誉及其减值金额直接影响着合并方的利润,管理者出于对风险防范及纳税因素的考虑对合并商誉出现能不确认尽量不确认之态,并利用含对赌协议的分步并购方式来完成零商誉或低商誉并购,从规避商誉减值风险、降低利润波动、保证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来看,这种分步并购的方法更多体现的是管理者的盈余管理动机甚至是利润操纵。其实质是利用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只是不能否认,在引入对赌协议下,它不仅成功地权衡了并购主体双方的利益,巧妙地钻了会计准则的空子,还将自己置于法律盲区的避风港中。J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现行商誉会计处理的困惑与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0,(10).
2.陈翔.对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若干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6).
3.陆正华,戴其力,马颖翩.上市公司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实证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J]. 财会月刊,2010,(4).

摘要:商誉有其特殊的内涵,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与后续计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趋同,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本文就商誉及其初始确认、主动商誉与被动商誉、分步实施并购的商誉会计处理与盈余管理几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商誉  会计处理  思考
一、商誉及其初始确认问题
商誉是特定企业因其具有各种优越条件,从而能够取得比同行业其他企业都要高的超额利润的能力。如果是企业自创取得的商誉,则必然经过一系列刻意的培育并花费大量的资金;如果是企业外购的商誉,也必须花费一定的代价通过兼并重组来获得。既然是花费了一定的支出后取得的一种未来获利的能力,显然它就与资产的定义相吻合,应该是一项经济资源。
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 号——企业合并》第43段规定,被购买方成本超过分配到所购资产和所承担负债中去的金额净值的超出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商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见,不论是FASB 还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商誉的初始计量中,都是通过差额“倒轧”的方式来确定商誉价值,这导致商誉初始确认的不准确性。而且购买价格容易受到并购双方估价、议价能力,或类似对赌协议的影响,我国运用购买价格来进行倒轧,更会使得确认的商誉含有其他非商誉成分,偏离商誉的实质。
二、主动商誉与被动商誉
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家企业后,只有一个企业法人存续,其合并商誉在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的账面上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商誉”列示。这是合并企业的主动行为,姑且称之为“主动商誉”。然而,有些企业并未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合并,仅因施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了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性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需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抵销”,这时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的金额大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享有份额的金额,就会出现抵销不净的差额,由此也产生了商誉,显然这是“被动商誉”了。
如期末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后的金额为5 200万元,与其子公司调整后的股东权益5 000万元(其中股本3 000万元、资本公积1 5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两者之差200万元,即商誉。抵销调整分录为:
借:股本                                        30 000 000
资本公积                                   15 000 000
盈余公积                                    3 000 000
未分配利润                                 2 000 000
商誉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2 000 000
这种商誉在母、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中是不会体现出来的,平时它隐藏在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往往被人忽视,显然这是商誉合并价差造成的。
一些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前,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调整仅限于被投资公司获得净利润中所占有的份额,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被投资公司亏损,则调整分录相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在上例中若子公司的一项上期末取得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200万元,预计折旧期为20年,没有残值。则由于固定资产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90万元(200-200÷20)就不能计入商誉的价值,而是要冲减投资收益。此时,合并商誉只有10万元。这样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后产生的商誉金额中就可能包括了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它并不能体现子公司未来的超额收益能力,是一种被动商誉。
三、分步实施并购的商誉会计处理与盈余管理
根据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一旦出现商誉减值,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且该减值不得转回。
出于对商誉减值的忧虑与谨慎性考虑,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分步实施并购计划的企业,它们通过事先与目标公司签订特殊并购协议的方式来实现一次性确定收购框架、分步实施并购计划。具体而言,就是第一步先按评估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收购适当股份(如51%)达到控制标准,使目标公司成为控股子公司的同时不产生商誉。第二步在股份交易过户并运行一段时间后(第二年或第三年),并购方再以高溢价收购该公司剩余股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第二步不仅完成了整个收购计划,而且高溢价收购部分冲减的是自己账面的资本公积,无需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如此,整个过程实现了低商誉甚至是零商誉,将未来商誉减值风险大大降低。
一次实施并购计划与分步实施并购计划的处理方式,不仅不会对被并购企业的当期利润造成损失,而且能对并购企业的管理层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还降低了并购方因商誉减值隐患而给上市公司利润带来波动的风险。如果这种方法被认可为合乎法规,那么,任何一个试图规避高额商誉风险的企业管理者都会选择分步实施并购计划的方式。然而,对于审计人员及其他外部监管者而言,这样的并购方式却多少存在盈余管理甚至是利润操纵之嫌。
因为,从表面来看,这种并购活动的分步实施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但整个过程实际上隐藏了一个关键性的实施要件,即并购前双方签署的协议。此类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关系到整个分步并购实施计划执行的合法合规及有效性。就其作用机理及其在整个分步并购实施计划执行的效果分析,应该属于“对赌协议”的性质范畴。所谓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M)”,最初被用于私人股权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所做的一种约定。如果达到了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就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融资方则可以行使另外一种权利。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于是从财务角度进行基于业绩预测的价值评估,以期达到投融资双方双赢的最高目标。
对赌协议实质上是资本市场上一种类似于期权的制度安排,除了广泛用于企业的投资融资领域,也常被用于上市公司的股改和管理层激励之中。从这种并购方式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到,由于商誉及其减值金额直接影响着合并方的利润,管理者出于对风险防范及纳税因素的考虑对合并商誉出现能不确认尽量不确认之态,并利用含对赌协议的分步并购方式来完成零商誉或低商誉并购,从规避商誉减值风险、降低利润波动、保证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来看,这种分步并购的方法更多体现的是管理者的盈余管理动机甚至是利润操纵。其实质是利用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只是不能否认,在引入对赌协议下,它不仅成功地权衡了并购主体双方的利益,巧妙地钻了会计准则的空子,还将自己置于法律盲区的避风港中。J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现行商誉会计处理的困惑与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0,(10).
2.陈翔.对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若干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6).
3.陆正华,戴其力,马颖翩.上市公司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实证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J]. 财会月刊,2010,(4).

论文:商誉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4. 商誉是什么?通俗点话解释,商誉计提是啥?


5. 股市里面的商誉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如何产生的呢?

前几年市场谈论商誉较少,但在18年底大部分公司开始大规模的计提商誉,在19年市场上很多上市公司也发布商誉减值公告,为什么早几年中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商誉减值情况,在这几年的突然出现爆发式增长。下面我们重点讲解下商誉到底是什么,上市公司是如何产生的商誉,为什么目前上市商誉减值占比较多。

商誉定义和如何产生首先商誉的产生主要是公司并购或者收购其他公司产生,为什么收购并购公司的会产生,首先给大家列举一个案例,一家上市准备收购或者并购一家公司,能否收购成功最为关键的就是收购价格,而收购价格是按照目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综合计算而来,公司净资产越高或者净利润越高,需要花费更多的钱收购,而且你是在收购人家公司,如果价格偏低或者很难满足转让方的要求,该笔收购就会失败,所以在收购过程中大部分会花费比目前公司实际价值要高。
但在收购之前上市公司会寻找一些专业的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但一般主要参考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和公司的盈利能力两大指标综合考虑得出,比如目前被收购的公司净资产在10亿,每年净利润在5000万左右,目前收购价格肯定需要高于10亿,因为即使公司不赚钱能够值10个亿,并且公司每年可能还要盈利,存在未来价值。
只是如何做出合理的评估或者算出被收购公司的合理估值,那这时评估方需要参考的目前该行业的平均估值,那参考合理估值的流动性好就是已经上市公司,参考被收购方处所行业在目前已经在A股上市该行业的平均估值,比如目前该行业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估值在30倍PE,而且目前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在5000万,得出合理的估值。
那公司合理估值情况该如何计算:首先PE=股价/每股净利润,我们把股价乘以总股数等于目前公司市值,每股净利润乘以总股数等于总的净利润,相当于除数和被除数同乘以同一个数,得出的结果不变,那我们计算PE的也可以为PE=市值/净利润,那我们目前知道被收购方的净利润在5000万,目前行业平均估值在30倍套到公式里面,能够得出公司的市值,市值代表目前公司的合理估值:
30=市值/5000万,市值=PE*净利润,市值=30*5000万=15亿,那目前公司的合理估值在15亿,那如果上市公司花费15亿收购后,会产生一个商誉,由于目前公司净资产在10亿元,但是目前资产负债表只能体现当前的公司资产情况,那多花费5个亿收购,必须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会多出一行商誉的情况,具体参考下图案例:

以上重点通过案例分析了商誉的定义,和商誉如何产生的,主要是上市公司收购所花费的资金高于目前公司净资产的部分,定义为商誉,重点为何在18年底和19年底很多公司需要计提商誉呢,下面我们重点来分析下这个问题。
最近一两年商誉大规模计提的原因最近一两年上市公司商誉集中性计提,或者商誉集中性的减值,主要跟上波牛市有关,上波牛市在14-15年6月,当时牛市市场出现了大幅度是上涨,很多上市公司为了推动本公司的股价上涨大肆并购或者收购公司,所以牛市过程中上市公司收购公司会造成两大问题:
第一,牛市中股市大幅度上涨,上市公司为了推动公司大幅度的上涨,很多公司会使用收购其他的公司的方法,发布利好推动股价的继续上行,由于在牛市中资金的疯狂涌入,大家都在挖掘题材热点等个股进行操作,很多公司在牛市中发布收购或者并购的公告,股价会出现连续的上涨,原本可能很多上市公司并无打算收购,或者本身没有收购公司来拓展公司业务的需求
但是收购后所花费的资金远小于股价上涨后所带来的收益多,比如上市公司收购一家公司花费5亿,而目前公司市值在200亿,发布收购或者并购公告后公司出现两个涨停,市值在220多点,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0%以上的股份,相当于自身财富增加了10亿后,后期可以选择高位减持套现的方法变现。所以在牛市中很多上市公司在并无实质性利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并购或者收购公司的方法来推动股价的上涨。
第二,牛市中被收购资产普通偏高,
第一,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收购意愿,那被收购的资产自然水涨船高,很多上市公司出高价竞的,比如公司本身值10个亿,可能上市公司需要花费20亿收购,产生的大额商誉。
第二,由于我们在一级市场上收购公司或者并购公司,重点是参考二级市场上流动性较好的行业估值,由于牛市中大部分个股和行业都出现了明显的上涨,整体平均行业估值提升,所以造成了上市公司高价收购的情况,一旦价格越高,那产生的商誉就越高。所以在牛市中很多上市公司会选择收购或者并购公司,但在牛市中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收购大部分为溢价收购
那收购之后如果被收购的资产在接下来的三年并未完成收购时候的预期利润,比如之前预期每年净利润在5000万左右,但接下来的三年净利润都不足5000万,这时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开始计提商誉,做出商誉减值后,需要在上市公司净利润中做出相对应的扣除,比如上市公司今年净利润在10亿,如果计提5个亿的商誉,那净利润在变成了5亿,净利润大部分的降低,具体参考下图案例:

那我们上述讲到大部分公司在牛市14-15年完成收购,那三年之后,那就是18-19年,所以我们发现在最近一两年大量公司出现商誉减值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净利润,一旦净利润大幅度的减少后,造成了公司股价的下行。
总结:商誉是由于溢价收购所造成,溢价收购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那商誉就自然形成,所以大家在面对上市公司之前出现过高溢价收购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商誉一栏中资金规模较大的,要注意后期的商誉减值的风险。感觉写的好的点个赞呀,欢迎大家关注点评。

股市里面的商誉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如何产生的呢?

6. 计提商誉减值会计分录

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另外一种是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其分录分别如下,
 
 1、吸收合并形成的商誉,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2、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商誉减值准备。

7. 商誉在什么情况下计提减值

计提商誉减值,是指由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而确认的商誉,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所以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一般出现在公司收购时,是指企业收购方较公司市值多花的钱,再从公司利润中抵消,导致公司账面利润减少。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商誉在什么情况下计提减值

8. 三年对赌失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