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

2024-05-17

1. 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

法律分析:如果担保人是被债务人欺骗进行担保的,担保人不对担保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要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意见》 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

2. 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

法律分析:
如果担保人是被债务人欺骗进行担保的,担保人不对担保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要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意见》 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以贷款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是我们比较熟悉和常见的,为了保证能够让受害者更加坚信其具有“合法性”,通常都会诱骗某些让受害者信服的人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但是一旦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被连根拔起,那么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条款屡屡出现在担保合同中,但鉴于独立担保的担保责任过于严厉,目前仅适用于国际商事领域。因此,在一般商事情形下,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仍严格遵循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逻辑前提。那么,判断民间借贷构成非吸罪或集资诈骗罪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实为判断该两种情形下主合同即“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在民间借贷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下,每一次的“民间借贷”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可以视为一次小型的诈骗犯罪,大量的“民间借贷”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集资诈骗”。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每一次“民间借贷”效力均属无效,对此,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
在民间借贷构成非吸罪的情形下,是否每一次的“民间借贷”仍属无效?对此,实践中争议颇大。持有效论观点的人认为,构成非吸罪的单个“民间借贷”并未触犯刑法,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且借款人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因为多个民间借贷行为从“量变”到“质变”后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才成立犯罪,故“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同时认为若单个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则担保人必然主张自己免责,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持无效论观点的人认为,借款人一旦成立非吸罪,则组成该犯罪行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均应归于无效,否则会出现同一行为在刑事和民事领域上效力认定不一致的矛盾。对此,笔者持无效论观点。从法理上说,刑法作为基本法,效力高于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典。“衡量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民法有自身的体系和规则而完全局限于民法,必须结合刑法来综合衡量。”。非吸罪既已触发刑法,则必然对国家、社会利益构成破坏,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每一次“民间借贷”,均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三、
四、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从逻辑上说,虽然单个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且符合民事领域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但一旦“整体的民间借贷”构成犯罪,则“单个的民间借贷”自应归于无效,否则会出现“整体无效”与“单个有效”的逻辑矛盾;从遏制犯罪角度说,借款人之所以会一步步走向犯罪,与众多出借人趋之若鹜地追求高息借贷有很大关系。否定借贷行为效力的司法导向,会迫使出借人认真考虑借款风险,对遏制非法集资的进一步蔓延具有积极意义。

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4. 非法集资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非法集资担保人承担责任吗,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如果非法集资涉嫌犯罪的,说明非法集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罚。而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如果有的,属于刑法犯罪的共同犯罪,即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
一、非法集资罪及其定义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是不以诈骗为目的,而是用非法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满足的三要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满足的三要件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具体内容如下:
1、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2、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3、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非法集资担保人判决是什么?担保人的判决会视情况而定,如果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旦担保人和犯罪团伙和个人相勾结,知道这是个犯罪行为,那么担保人将会和犯罪团伙或者个人以共犯的罪名判刑。

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6. 非法集资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如果担保人是在不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担任担保人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非法集资所产生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那么不知情的担保人自然就没必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吗?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其配偶能够证明,担保人在为别人做担保之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给犯罪人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还清了,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其次,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债务人确实不能偿还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直接在债务逾期后要求保证人代偿其担保的额度(这个额度就是保证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额度),保证人代偿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偿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 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
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团伙还为其提供担保,则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资者的共犯,法院在进行处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8. 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

法律解析: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 债务 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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