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字开了个网站,请问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2024-05-14

1. 冒用他人名字开了个网站,请问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冒用他人名字开了个网站,请问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2. 我的网站名称给别人网站冒用了,我这个属于什么侵权的?以法律第几条

网站名称的基本功能在于以不同符号区别不同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网站,即使网站呈现的经营内容相同或者相似,也仍可因符号的各异而彼此区分,便于人们识别。所以,网站名称应是具有显著性、能将不同服务提供者区分开来的商业标识。
首先,网站名称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如商标)的一种权利。所以,对于具有显著性的网站名称(如淘宝,阿里巴巴,新浪等),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注册商标,通过商标权保护。
其次,对于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网站名称(如行业网站名称)来讲,因其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不能通过商标权保护。但是,如果这个网站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公众事实上已经将该网站名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该网站名称即获得了显著性即具备了后天显著性即“第二含义”,此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即“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来保护。
司法实践中,因“区域+行业”类网站名称相同或相似导致的侵权诉讼也有发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主张权利,须符合商品或服务“知名”、名称“特有”和混淆三个要件,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原告方举证的难点所在。首先,原告方须证明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知名”的。其次,原告须举证该网站名称是“特有”的。而类似本案所述这种“区域+行业”类网站名称,一般认为属于“通用名称”,除非是证明其已经具有第二含义,即由于实际使用行为而形成显著的识别性,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是“特有”名称,也不应对该网站名称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第七条 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主管机关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同他人已经注册的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
(二)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的;
(三)申请人未按期报送修改后的有关文件的;
(四)经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的网站名称申请注册的,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在先的网站名称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三十条 网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并从事与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由注册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注册主管机关可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网站所有者在该注册网站名称的权利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网站名称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网站所有者冒用注册网站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所以,一般行业网站属于“通用名称”,除非是证明其已经具有第二含义,即由于实际使用行为而形成显著的识别性,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是“特有”名称,也不应对该网站名称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
如果你要注册的网站名字是一般类型的行业网站,就不用担心这个侵权的问题,如果是有特殊业务,比较知名的网站名字就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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