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都需要那些东西?

2024-05-14

1. 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都需要那些东西?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依据
  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四)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4、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
  5、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7、参加过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五、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六、法定代表人条件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股东担任。
  七、审批程序
  (一)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做出决议,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一份。
  (三)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开始受理。
  (四)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五)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反馈给省财政厅。
  (六)省财政厅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省财政厅做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八)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依法做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省财政厅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责令省财政厅纠正。
  八、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都需要那些东西?

2. 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都需要那些东西?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依据  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四)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4、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  5、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7、参加过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五、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六、法定代表人条件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股东担任。  七、审批程序  (一)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做出决议,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一份。  (三)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开始受理。  (四)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五)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反馈给省财政厅。  (六)省财政厅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省财政厅做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八)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依法做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省财政厅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责令省财政厅纠正。  八、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3.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条件: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4.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满足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以及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公司成立之日。
一、知识产权公司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知识产权公司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知识产权公司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的公司。知识产权公司的成立与普通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二、新企业办理是怎样的
新企业办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章、财务章。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流程如下: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营业场所等事项;
3、履行出资义务;
4、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5. 资产评估公司的成立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条件: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公司的成立条件

6. 成立资产评估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需要有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具体的公司类型要求不同。
一、资产评估的要素
1、资产评估的主体,即进行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
2、资产评估的客体,即被评估的对象;
3、资产评估的目的,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因;
4、资产评估的标准,即资产评估依据的价格、技术等标准;
5、资产评估的程序,即资产评估具体进行的环节、步骤;
6、资产评估的方法,即评估运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专门的方法;
7、评估的基准日,即评估时所依据的时点;
8、评估的价值类型,即评估时所认定的资产的价值属性。
二、资产评估的分类
1、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价企业或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2、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资产现值来确定参与投资各方合理的权益;
3、资产拍卖、转让、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目的是确定资产拍卖的底价;
4、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的资产评估,目的是测定企业的资产现值,取得信用;
5、纳税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确定应纳税额。

7.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
一、评估业务
证券市场上的资产评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评估。
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也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上市公司每年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如果公司资产价值发生非经营性因素的变动,如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等,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二、评估公司风险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8.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以公司制为例):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等等。公司资产评估通常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1、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的长期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按一个合理的折算率计算出的现值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因使用而引致价值损耗(忽略无形损耗)的长期资产。2、重置成本法指以重新购置被评估资产可能花费的成本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3、现行价格法指以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4、清算价格法指以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为标准,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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