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如何缴税?

2024-04-29

1. 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如何缴税?

  1、直接以土地和前期在建工程成本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2、首先用现金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只是经营酒店等非房地产开发业务),再用土地和工建成本增资全资子公司。
  答:关于以在建项目投资入股涉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土地和前期工程款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凡所投资的企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以资金投资入股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是一致的。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印花税。

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如何缴税?

2.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您所描述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均为地税管理范围,请您向地税部门咨询,或者拨打地税热线12366-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原帖>>

3. 全资子公司开发总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全资子公司开发总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4.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土地增资,请问都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如果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
契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但,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增资,有税收的特别优惠,无需缴纳上述各项税种。
规定如下:
免契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免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免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048号 :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 房地产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土地需缴纳什么税

需要分情况讨论,所交税种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何种合作关系、子公司从事的项目、是否接受利润分配等共同决定。因此无法统一答案。房地产母公司可结合以下相关法律条文自行查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所以,母公司将土地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财税字〔1995〕48号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文“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02]191号文“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土地需缴纳什么税

6. 房地产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土地需缴纳什么税

你好
1、母公司向子公司划复拨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买卖行为.并不是法律制意义上的划拨,因为法律上的划拨土地,是政府度无偿划拨给开发单位的土地.

2、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问视同土地买卖,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所答得说等.【摘要】
房地产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土地需缴纳什么税【提问】
你好
1、母公司向子公司划复拨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买卖行为.并不是法律制意义上的划拨,因为法律上的划拨土地,是政府度无偿划拨给开发单位的土地.

2、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问视同土地买卖,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所答得说等.【回答】

7. 总公司无偿划转土地给分公司交税吗?

总公司无偿划转分公司土地使用权,是不涉及交税的。因为,这是总公司法人与自已所设的下属公司的内部事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纳税前提条件。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无偿转让,不视同销售。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2、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转移所有权,不缴纳契税。
3、 土地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发生转让,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公司无偿划转土地给分公司交税吗?

8. 母公司土地划转给子公司要交契税和营业税吗

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均为地税管理范围。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前,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前,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房屋转让的,须先经其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划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