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科研成果

2024-05-14

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科研成果

建院以来共获准立项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以上课题近200项。特别是2005年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课题24项,国外合作课题2项,社会课题30多项,2005、2006年国家课题申报成功率100%。建院30年来,共出版各类著作500部,发表论文、调研报告及学术文章6700多篇,开发蒙古语信息技术应用软件20多项;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和国家社科规划课题等国家级、省部级各类奖280余项。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主要有:蒙古学方面的《〈蒙古族秘史〉校勘本》、《蒙古族通史》(3卷本)、《蒙古族文学史》(4卷本)、《汉蒙词典》,已成为蒙古族历史、文学、语言、文献等学科的奠基之作,还创办了《中国蒙古学》和《蒙古学研究年鉴》,使蒙古学传统优势学科在国内外的领先地位进一步扩大。蒙古学应用研究如蒙古学新兴交叉分支学科蒙古语言信息处理技术研究成果《蒙古语整词输入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蒙古文WPS多功能办公组合V1.0》、《满文文字系统》、《锡伯文文字系统》填补了我国少数民族通用软件的许多空白,多项指标达到了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蒙古文整词智能化输入系统V1.0》获国家“发明银奖”并在香港中华专利技术博览会上获“金奖”。在草原文化学研究方面,出版了《草原文化研究丛书》(11卷、12本,437万字)、《论草原文化》(1—4辑)、《文化内蒙古》(3卷本)、《草原文化研究资料选编》(1—4辑)等。在应用对策研究方面,自1999年开始出版《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还出版了《内蒙古旅游文化丛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我国民族理论发展》、《东北区域经济研究》等,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成果《草原生态经济系统良性循环研究》被中宣部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登载,并呈报中央领导阅示,《构建保持农牧民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入选 “全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的先进性建设”优秀论文,《中国民族区域自治50年》、《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对策研究》、《草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生态经济思考》等成果分别荣获全国、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规划优秀成果奖等多项奖励。特别是内部刊物《领导参阅》已成为自治区党政决策层及有关盟市领导悉心关注的刊物,多篇刊登在《领导参阅》的对策建议得到了自治区主要领导的批示;2006年全新改版的蓝皮书《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报告》遵循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真实、全面地分析研究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及时总结经验、客观预测走势,提出对策与建议,发挥了较好的决策参考作用。2005年内蒙社科院提出设立“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的建议被自治区政府采纳并组织实施,这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转化为政府决策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科研成果

2.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学术交流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先后主办、承办、同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各类有规模、有影响的学术会议、论坛10多次,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导参会人员达到1000多人次,对于扩大社科院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蒙古学国际学术讨论会其中,2005年8月,社科院牵头召开的 “首届中国蒙古学国际学术讨论会”,会议规格高、参会人员范围广、学术与社会影响大,展现了中国蒙古学研究实力,加快了中国成为世界蒙古学研究中心的进程,在中国蒙古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草原文化研究工程围绕“草原文化研究工程”召开的“‘草原文化研究工程’新闻发布会”、“草原文化高层论坛”、“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研讨会”,“《草原文化研究丛书》首发式”等会议,全国社科规划办领导、中国社科院领导、自治区主要领导以及许多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到会并讲话发言,在社会和学术界产生较大反响。内蒙古发展论坛“内蒙古发展论坛”定位较高、形式灵活,直接参与到地方党政决策之中,已成为品牌会议;其他科研项目“阿尔寨石窟文化研讨会”、 “现代化背景下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经济文化发展学术研讨会”、国际“哲学节”座谈会等学术会议独具特色。这些学术会议、论坛的举办,进一步加强了同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关系,社会影响力和综合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近年共举办院级学术报告会、新闻发布会、理论研讨会等80多次。对外科研交流利用蒙古学、经济学等学科优势,加强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先后接待来自美国、蒙古、日本等国的学者与政府官员70多人次,赴国外及台湾、港澳地区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访问20多人次。累计接受各类媒体采访300余次,参与制作各类电视文化和宣传片20多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开门办院”力度的不断加大,同区内外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广泛建立合作,学术交流与往来更加频繁,效果更加明显。

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介绍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的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是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的前身是内蒙古历史语言文学研究所。该研究所由当时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字改革委员会筹备,于1957年7月成立。195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文字改革委员会改为内蒙古自治区语文工作委员会,与内蒙古历史语言文学研究所合署办公。1958年12月,内蒙古历史语言文学研究所分建,成立了内蒙古历史研究所(包括考古)和内蒙古语言文学研究所。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介绍

4.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发展思路

中央[2004]3号文件的发布,为地处祖国北疆的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迎来了又一个春天。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加大应用对策研究力度,提出了真正使社科院成为自治区党委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离不开的思想库的初步意见。2008年,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针对社会发展对理论研究、战略规划和政策咨询需求不断增加的态势,内蒙古社科院对近年来坚持和践行院的发展目标、办院理念和思路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当使命、直道而行”的办院理念和“学科立院、人才强院、精品兴院、开门办院”的发展思路,明确提出了建设以“三个中心、两个基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智库发展目标,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重点建设具有时代特色、民族特点、区域优势的蒙古学研究中心、草原文化学研究中心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中心;努力培育有竞争力、有影响力的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和应用对策研究基地。

5.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者。第十二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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