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作用是什么

2024-04-28

1.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作用是什么

  你好,这个作用很多哦。我是北京时代新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审计人员,我们公司和银行的合作比较多,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也有些了解,为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实际,对现行《审计指引》进行修订,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提出规范性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指引》共8章,48条,包括总则、组织架构、章程、职责与权限、审计工作流程、部分审计活动外包、考核与问责、监管评价及附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三是提出银行制定内审章程的要求;
  四是明确银行内审工作流程;
  五是对审计外包加以规范;
  六是明确监管评价的机制安排;
  七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予以差异化对待。要求银行集团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适宜的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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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作用是什么

2.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给商业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你好,这个要看什么情况。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信用的特殊企业,通过信用中介来融通资金,发挥着调节经济的作用,在社会和经济稳健发展方面占据重要地位。
  如今推动商业银行提高内部审计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是商业银行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务。
  商业银行一方面与专业审计公司(例如北京时代新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加强内部审计。同时通过银监会起草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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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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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4. 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有哪些?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业目标包括:推动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5.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第三章 职 责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第四章 权 限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第五章 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第六章 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 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细则

6.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介绍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7. 商业银行内部主要审计事项包括哪些

对于银行授信业务的审计要点,可以分为授权管理的店审计,凭证和记录的审计,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授权管理的审计:
对授权管理的审计主要审计授权层次是否清晰,授权事项、范围是否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形式是否合规,授权及变动是否有书面依据。授信业务环节中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以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授信业务的调查和审批部门是否分设,各部门、各负责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查、认定并据以实行。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是否符合贷审分离、贷审会制度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审查要点是否落实,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是否充分和完备。是否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有无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
凭证和记录的审计
凭证和记录的审计主要审计授信业务流程中是否设置和使用适当的凭证和记录,以确保授信业务活动记载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操作轨迹。如贷审会记录、授信业务审批传递单、授信业务审定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书面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业务轨迹。
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

(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
(3)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
(3)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
(4)决策环节审计。决策层次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决策执行的反馈及调整是否及时。

商业银行内部主要审计事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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