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能否直接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没有第三方的招标机构,由

2024-05-14

1. 事业单位能否直接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没有第三方的招标机构,由

可以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以上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但如招标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即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主管部门制定部门收取。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的,请查阅《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能否直接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没有第三方的招标机构,由

2. 事业单位投标保证金财务处理问题

收到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应付款(付款公司名称)
归还时:
借方:其他应付款(付款公司名称)
        贷方:银行存款

3. 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合法

投标保证金利息是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招标人有权收取,但所有权仍属投标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应随投标保证金一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强调的是“同期”,而不是“活期”,也就是说保证金在你账上几天,银行按规定利息给你计几天,你就要按计息天数、金额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合法

4. 我单位为事业单位,招标代理需要用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是我们没有基本账户,请问如何缴纳?

你们单位从来没有在银行开过户吗?所开立的第一个账户就是基本户,有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保证金都是要求从基本户汇出。
如果没有,开立账户还是很有必要的,规范财务行为。
如果财政不允许你们开户,要和招标公司协商,是否可以以本票方式等其它结算方式。

5.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由谁收取?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18号令认为,“不能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视为‘没收’”。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有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同时,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当事人有第七十五条违法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第七十五条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实际上是规定了投标人应承担的公法责任。也就是说,财政部18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公法惩罚的色彩。该规定违背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理应是无效的。所以,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不能“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到底应归于谁呢?只有明晰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才能回答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由谁收取?

6.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合法吗

你好,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是交给业主,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是业主那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也是合法的。

7. 事业单位的存款用了一部分去做银行的理财产品,得到的收益,帐务如何处理?

经营收益或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的存款用了一部分去做银行的理财产品,得到的收益,帐务如何处理?

8.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否能买理财产品

你好,我们这里是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你的情况如果做理财的话,最好是做活期的理财,但不是活期存款,我们这里最近推出的理财产品非常适合你的情况,年收益固定利润是百分之十六点五,每天是万分之四点五,随时可以撤走资金,是银行的四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