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024-05-15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目录

总则
机构与职责
教育与培训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电信线路
易燃、易爆物品
电梯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检查和整改
奖励与处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对安全生产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发展,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期间险种衍变从单一的建工意外险,到目前市场上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三大险种并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日益显著。

尤其是安责险的出现,在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功能机制、保险保障作用等方面都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近年来获得了国家政策上的重点关注与推动。目前,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都已开展政策试点。

但客观上需要认识到的是,尽管安责险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从国内整体安全生产保障市场来看,其市场应用依旧较为小众,缺乏更有效的政策推进与更完善的保险服务管理。




1、安全生产保障需求攀升,试点政策落实受阻

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与2017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2起、上升6.1%,死亡人数增加33人、上升4.1%。截止2019年7月25日,全国共发生300起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361人。不断攀升的工程建设风险保障需求,催生着更大的保险保障市场,同时也对安责险的市场实践应提出更高要求。

从险种衍变上来看,安责险无疑是目前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中较为完善成熟的保险产品,因而,国家对其在具体安全生产实践活动中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在政策上给予较大助力。2017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随即全国各省市地区纷纷响应中央号召,展开区域试点工作。

从试点区域范围来看,包括上文提及的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但从试点实践落实来看,安责险的推进并不十分乐观。如江苏省2018年财产险总保费收入为858.81亿元,而安责险总保费收入仅为1.66亿元,占比仅为0.19%。



这意味着安责险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具体而言即是政策试点覆盖下,安责险的行业投保并未有效落实。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来自两方面:

1
市场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部分企业认为购买安责险增加了经济负担,进而导致企业缺乏动力推展安责险。
2安责险市场推广初期,尽管有着中央、地方政策文件的指导,但在缺乏严格、有效的行政监管力量推动下,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即便一些企业畏于相关证件的办理条件规定,选择投保安责险,但一旦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便会中断续保。在缺乏严格、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与处罚措施下,来自市场投保主体方面的阻力,令试点政策难以落实。




2、市场实践应用,险种功能机制发展不成熟

安责险最主要的保险功能机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基础的保险理赔保障与有效的风险防控保障。但从目前市场应用实践来看,两大功能机制都存在各自的发展问题。

理赔保障作用不明显

安责险的保险理赔,同时具有:1.对事故人员或家属的经济补偿作用;2.对企业雇主的赔偿责任转移作用。并且对比雇主责任险,具有保障范围更广,保障力度更大,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从上述内容来看,安责险的理赔保障功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完善,但问题的重点在于,安责险市场业务未有效落实,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企业雇主或未投保安责险,或只投保部分安责险,令相应的保险保障优势作用难以发挥。

风险防控服务不成熟

除了基础的保险理赔功能,安责险最显著的险种功能特点即是有效的事故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从而有效排除、避免相应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同时,通过灵活控制保费费率,倒逼企业重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但从目前安责险的市场业务开展来看,各地区、各保险公司的安责险风控服务发展不统一、规范、均衡。

1
部分地区或保险公司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
2
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专业的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整体上呈现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3、安责险的市场发展解决办法

国内安责险的市场发展困境,其解决办法主要在于两方面,即来自政府机关的监管落实与来自保险公司的服务发展。

落实监督管理

目前,安责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发展,已获得中央与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较为缺乏的,则是指导具体试点政策落实的监管办法与处罚措施。尽管试点文件中大多强调“强制投保”,并提出监管要求,但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与处罚规定,缺乏严格、明确的管理规定。缺乏行政监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试点只能迟缓推进。

此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发展经验,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险种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推动。这里的“强制推动”,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国建工意外险的发展为例,目前安全生产保障市场中,建工意外险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其主要原因即在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

因此,从政府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令政策逐层有效实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旧是通过推动立法,建立我国根本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控服务

针对安责险的风控管理问题,事实上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服务形式

针对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力量问题,文件对于服务形式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此外,文件还对安责险风控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意见指导,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安责险的防控服务业务。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应用发展,对于我国各类安全生产建设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国内安责险政策试点的实践落实,同时推动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管理能力的发展提升,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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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线路
易燃、易爆物品
电梯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检查和整改
奖励与处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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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

  一、总则
  二、机构与职责
  三、教育与培训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五、电信线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电 梯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九、检查和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一、总则
  二、机构与职责
  三、教育与培训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五、电信线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电 梯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九、检查和整改十、奖励与处罚展开 编辑本段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编辑本段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编辑本段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编辑本段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编辑本段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编辑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编辑本段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编辑本段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编辑本段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编辑本段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跪求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谁有赶紧跟上 方便大家

我也在做安全标准化,这个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没有查到,我只查到这个: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自2009年以来,我镇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推行“安责险”制度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可以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障我镇安全生产顺利开展。
一、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	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通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他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	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雇主责任险、意外人身伤害险等安全生产领域商业保险制度的综合,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转移、分散企业风险;三是减轻政府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四是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化监管作用。
(三)	安责险的基本定义。
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及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
(四)	安责险的设计原则。
1、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安责险是国家安监总局在全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而指导各地安监部门着力推行的责任保险。安责险作为政府主导,为保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而设计的产品,必须体现其社会公益性的一面,在费率、保额等各方面应与普通商业保险有所差别;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除了实现企业基本盈利外还肩负着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为保障经济社会与安全的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必将涉及到企业的过失行为,而安责险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减轻企业的责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安监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无论企业有无过错(除故意行为造成的刑事责任外),都应属于安责险赔偿范围。
二、把握市场需求
(一)多数企业按高风险岗位人数购买安责险。
多数企业考虑到岗位安全风险系数及其风险控制成本,仅愿意为高风险岗位人员购买安责险,特别是规模大的企业,反映尤为突出。以“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为例,在册员工5000余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该企业自1999年以后,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下。参照河南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安责险保费缴纳计算,如果全员购买,则为:(580元/人×5000人)×(1-20%)=2320000元,(3000人以上企业给予20%优惠),企业每年需要投入232万元用于购买安责险,而1人事故损失才30万元左右,按此推算,一年的保险支出接近于8年的事故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购买的意愿不足,而如果按其高风险岗位300人计算,保费支出近17万元,则可以有效降低事故损失。
(二)已保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希望将其转化为安责险。
    相对于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安责险还综合了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且更具针对性(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并且增加应急救援费用等赔偿项目。所以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的高危行业企业希望将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转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而购买安责险。
(三)地方安监部门希望通过强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责险。
一方面,地方安监部门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充分认识到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前开展。安责险的出现顺应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地方安监部门认为高危行业集中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如果通过市场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安责险,则会由于“逆向选择”原理导致保险公司将高风险过度集中而无法分散,最后将以严重的经营亏损为代价放弃对安责险的承保,因此,为了保证安责险投保方和承保方的利益均得到合理体现,从而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通过强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责险。
三、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
按照前面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定义,其保险对象包括受事故损害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两个方面,然而,现实中各行业因风险特征不同,受害对象也会有所差别,比如,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只会从业人员造成损害,而危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从业人员损害,并且会因气体或原料等物质泄漏或爆炸造成除从业人员外的第三者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产品设计时应该按行业分别对保险对象、赔偿范围等内容进行约定。
四、合理确定赔偿限额
合理设定赔偿限额是安责险制度得以有效维持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设定的赔付限额应能够充分转移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赔付限额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赔偿限额应能满足受害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赔偿金额的设定必须能使企业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同时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能得到基本保障;而且赔偿金额的设定随着生活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可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二)与国家法律规定相适应。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其它相关费用也有具体规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条款。安责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应考虑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从法律层面有效转移企业责任。
五、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科学厘定费率是安责险得到企业广泛接受的基本前提。调研中,费率的相关问题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各与会人员也对费率设定问题提供了一些宝贵建议。为充分实现安责险费率杠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引导,同时为了防止逆向选择,提高安责险的接受程度,须根据高危行业和企业的具体风险情设定与之相对应的不同费率档次。
(一)分行业实施差别费率。
目前,安责险的设计主要面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四大高危行业领域。由于四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方式、作业场所、行业规范和产品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事故和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程度也存在明显差别。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及风险程度从它们的生产安全事故数据中就能直观体现。以成都市为例:2006—2008年期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成都市工矿商贸类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24%、3.47%、0.35%、3.64%;9.64%、5.73%、0.78%、8.33%。因此,为体现行业之间的公平性,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安责险应分行业实施差别费率。
(二)按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费率。
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在生产规模、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标准化程度和安全投入方面的差异使它们的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企业的不同风险等级(建议设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同时,中介机构的选择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它需要具有相当的规模、网络和技术实力,才能对各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价,给出相应的安全评价等级。另外,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安全投入的逐年增加,可每隔几年重新评价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根据新的风险等级确定新的费率购买安责险。
(三)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实施浮动费率。
为促使企业自身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应根据企业上一保险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及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在购买本期保险时,按照一定比例对该企业的保险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调整,以此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参照交强险的实施办法,设定基准费率,以后每年的费率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上下调整;同时设定费率调整比例和费率的最高及最低标准。
六、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
合理的投保方式和投保人数是安责险得以顺利推行并发挥其功能的良好基础。相对于其他行业,高危行业易发事故,高危行业企业风险较大。但是行业内部不同领域的企业在事故风险及隐患上仍有很大差别;企业内部不同的工作岗位,其风险程度同样不同,并非高危行业企业的所有岗位均为高风险岗位。若要求企业为所有员工购买安责险,其保费成本过高,无异于增加了企业负担。故笔者建议根据企业需求及安责险设计原则,细分高危行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按实名方式全员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一)细分行业、明确高风险岗位。
为核定企业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有必要将高危行业进行细分,明确行业内各领域的高风险岗位。企业内不同的岗位,其风险系数也不相同。以烟花爆竹生产型企业为例,它一般包括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从事药物混合人员与搬运人员发生事故的几率肯定不同。因此,需要依照一定标准,细分行业领域,并确定其高风险岗位,以便安责险的顺利推行。
(二)高风险岗位按实名方式全员购买。
设计安责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企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而高风险岗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几率更大。故建议高风险岗位全员购买。而实行“实名购买”的方式,是为了有效规避企业道德风险,避免谎报情况的发生。同时针对中小型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可以随时更名的方式进行参保,以此使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
低风险岗位也不能因为其危险系数小,事故发生率低而不进行参保。考虑到企业投入成本及其接受程度,笔者建议低风险岗位人员,采用不记名形式,按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的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和每人赔偿限额。
七、规范服务水平
(一)简化理赔程序。
据调研了解,目前现有的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由于需要相关部门出据的事故鉴定结果、证明和清单等大量单据,致使理赔手续复杂,赔付效率低下;通常从受理到结案的时间在6个月左右,有时甚至一年以上。
故建议,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体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特点。
(二)设定赔付时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企业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充分实现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三)提供垫付承诺。
必须降低垫付程序启动标准,实行赔偿金先行垫付机制。如保险公司一旦接到企业事故赔偿申请,经初步核查评估事故损失后,可以垫付部分赔偿金以帮助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这也能体现出安责险的先行垫付特点在稳定企业生产,减灾减损方面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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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厂长、经理是法人代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不是专业的。看看能帮上您吗?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细则:
1、在图纸会审或技术交底阶段,即了解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如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安全问题,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地下结构如暗管、电缆及其它构筑物的详细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3、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解决用地范围内的电讯、电杆、房屋、树木及其它影响施工安全的构筑物。
4、要求施工单位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等有关善,并提供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5、审查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批复开工报告,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
6、审查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实施阶段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与检查。
4、高处作业
(
(3)悬空作业
5、交叉作业,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支模、砌墙、粉刷等工种交叉作业中,不得在同一垂直作业面作业。
拆除脚手架与模板时,要求施工单位派专人现场管理,下方不得有其它作业员。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堆放处离楼边沿应不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楼梯口边,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拆下部件。
6、塔式起重机,井字架垂直升降机,对于以上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的自检验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理。
审查施工审核报送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审查并结合现场实际,检查施工单位配电系统是否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检查施工现场末级开关箱是否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定期的根据规范对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现场供电系统,做到发现不合格时立即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8、吊装作业
起重机械须经有检验合格;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周围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制定出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监理人员审核。
吊装前督促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吊钩、吊环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更换,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所配起重机械的要求。
吊装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场地,起重机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吊装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起重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吊装物起吊时,应绑扎牢固、平稳,不得在吊装物上堆放和悬挂零星物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下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作业。
9、冬季施工
检查施工单位必须要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的防寒,防滑措施,现场若采用明火采暖保温或加热,现场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冬开挖土方时,应有防冻措施。冬季施工中使用建筑机械时,应严格遵守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冬季施工的现场住宿要有保暖和防止煤气中毒措施,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子等电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