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2024-05-15

1.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2004年以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相继颁发,形成了我国健全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法律制度,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这项重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规定,场外协议转让必须从严掌握,只能由省级国资委审批,而且必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 场所是指省级以上国资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省级以下国资委不能自行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三、明确界定了进场交易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以上法规和其他部委的规定,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包括四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类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 第三类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 第四类是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 一些省市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涉讼资产,国有企业债权、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国有企业待核销的不良资产、国有矿业资产、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企业资产,也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四、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等法定程序。 五、信息监测系统对全国国有产权交易实行动态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是国务院国资委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监测系统在每个省市只对接一家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和名省市国资委可以通过监测系统,及时检索各省市交易机构交易系统中的关键数据,全面监管各省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对违规交易提出预警,对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六、场外交易和违规交易必须查处 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场外交易国有产权和违规交易国有产权必须查处。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是否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违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违规责任人是否受到应有惩处等。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2.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规定,场外协议转让必须从严掌握,只能由省级国资委审批,而且必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 场所是指省级以上国资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省级以下国资委不能自行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3. 二00四年前国家对国有资产买卖转让有哪些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与此有关的特别规定是:一是公开市场转让。除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征集受让方;拟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二是资产评估是必经程序。通常会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资产评估的价格。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00四年前国家对国有资产买卖转让有哪些规定

4. 产权交易的内容有哪些

最佳答案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当中,虽然其表现的形态不一样,但涉及的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具体地讲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大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领域。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将迅速增长,发展空间和活力很大,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统筹规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缺少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谁在实际上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评价体系,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另外,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设立的国资委集管资产、管人、管事于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监督,国资委的权力就无限大,由少数人专权和操纵,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都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仍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国资委仅管理非金融类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没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仍存在于金融领域,无人对金融业经营的盈亏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职责应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而应是税收,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整体发展。因此,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但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在竞争性领域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息息相关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 

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下,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已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单纯由中央政府来履行。 

2、横向上,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对业已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 

按照上述原则,应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应该特别提出的是,在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因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都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国资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最终延误企业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对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由于中间层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规范,规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5. 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有哪些

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管理能为企业的科学决策把关。
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特征,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财务控制。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绝大多数的战略失败都发生在起始阶段。战略决策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各种不确定因素合理控制的过程。而从全局角度来看,企业控制各种要素最关键的莫过于财务。控制了财源,也就控制了企业的生命线。
再者,决策是有成本的。一个正确的决策可能为企业盈利上千万元,而如果错过了这个机遇,没有做出及时的决策,那么这个决策的成本就达上千万元;而如果企业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策,它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上千万元。那么,这个错误的决策成本就是数千万元。可见,科学的财务控制对于企业决策是多么的重要。
2 、财务管理能实理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企业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化的收益。但获取收益的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市场竟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企业投资的报酬率正在趋于平均化,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就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损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 、财务管理能够实现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要实现现金流量的最大化,就要让现金流入量不断增加,让现金流出量不断减少。
在现金流入方面,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货款的回收,因为只有已经流入企业或确定能够流入企业的货款才能算作企业的资产。在现金流出方面,对于成本的管控始终是财务管理中的关键。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而强化财务管理,是增加现金流入量、减少现金流出量的主要手段。
4 、财务管理能够实现融资成本的最小化。
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匹配经营凤险,增强企业财务弹性,保持合理的资信等级是融资决策的关键。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企业资产预期收益和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正在明显增加。股票市场又往住对信息反应过速或不实,导致企业高沽或低沽资金成本。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只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更好地匹配资产收益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扩展资料: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
财务管理-百度百科

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有哪些

6. 我国有哪些分配方式


7. 关于廉政的资料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后来,廉政中的“政”有了政治层面的内涵。 孟子认为:“(不义之财)可以无取,取伤廉。”
阐明了孟子对廉与贪的道德价值 取向。廉政,即廉洁政治,是一种与贪污腐败直接对立的政治现象。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的职能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正向宏观调控转变。特别是价格“双轨制”的取消,为减少和消除“官倒”、“寻租”等腐败现象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或失当,不仅制约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影响着民主政治建设,更成为腐败现象泛滥的制度性原因。对于政府干预职能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进行了非常深刻的剖析。

关于廉政的资料

8. 现代企业制度的图书目录

第一讲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一、市场经济对企业主体的基本要求二、中国企业的市场化三、企业的运行环境案例1一个政府参与、虚假出资的“怪胎”案例2一个没有资本金的企业第二讲企业的产生和治理一、企业产生论二、企业治理论案例1从一家私企的成长看企业治理问题案例2一家成功完成治理转换的民营企业第三讲产权关系和现代企业制度一、产权制度二、公司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三、公司产权的制度安排案例现代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对美国现代企业的考察第四讲公司治理结构一、公司治理结构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三、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案例一家合营公司的治理结构第五讲公司与企业集团一、企业集团二、企业集团组建的规则和方式三、中国企业集团组建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中国企业集团的规范案例1江苏维维集团的组建案例2赛格集团的运作第六讲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一、国有企业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二、转轨期间的国有企业及其治理结构三、经营者职业化问题四、投资主体多元化五、企业制度创新的范脚点是效率案例1经营者持大股:200万元买一家大中型企业案例2开封市两家纺织企业的改制案例第七讲私营企业制度创新一、中国私营企业的分类二、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三、透视家族式管理四、制度创新是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案例从巨人集团的兴衰看民营企业的治理制度第八讲企业产权交易一、产权交易与企业改制二、企业产权交易三、产权交易市场四、产权交易的具体形式五、产权交易基本程序案例“成工液”的产权交易参考书目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