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

2024-05-16

1. 关于公益性捐赠

选c。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直接将捐赠金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关于公益性捐赠

2. 扶贫属于公益性捐赠吗?

法律分析:
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而属于赞助支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其他特定的非营利事项均属于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其他特定的非营利事项均属于公益事业。

3. 扶贫款属于公益性捐赠吗?

法律分析:
这个通常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而属于赞助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扶贫款属于公益性捐赠吗?

4. 政府向灾区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吗

      面对本轮突发疫情,宁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以各种形式主动投身疫情防控。宁人研究院组织所内优秀律师,特别推出“涉疫普法”系列文章,助力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近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卷土而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与民众“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踊跃捐款捐物,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广泛动员募捐、开展慈善活动,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简明扼要地就群众关心的公益、慈善捐赠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本文涉及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系对公益捐赠法律的专门性规定;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在新形势下针对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颁布专门性的法律,其中第四章对慈善捐赠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一章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捐赠法》与《慈善法》均有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捐赠法》与《慈善法》相冲突的,以《慈善法》为准。两部专门法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应该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没有规定的,以特别法为准。笔者认为,《捐赠法》与《慈善法》第四章的“公益捐赠”“慈善捐赠”本质上并无二致,为便于阅读,本文统一使用“公益捐赠”或“捐赠”。二、公益捐赠的主体      根据《捐赠法》第1条与《慈善法》第2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捐赠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中的一方。此外,根据《慈善法》第1条,慈善活动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等多方主体。三、公益捐赠不同于民事赠与      公益捐赠在性质上属于赠与,但不同于普通的赠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捐赠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新冠”疫情属于全人类的灾难,对重灾区的捐赠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一旦承诺,一般不得撤销。四、涉及公益捐赠的法律理解与适用1. 对《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理解      该款规定:“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该条款仅是对前款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类赠与不得撤回。其目的是为防止某些沽名钓誉之徒先虚假承诺,博取社会公众好感,其后又违反承诺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不能认为该类赠与一律不得撤销。《民法典》第663条、664条、666条均规定了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概言之,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都可以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慈善法》第4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操作方法。2. 对《捐赠法》第4条的理解      该法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捐赠人本身生活条件不好,强行摊派或受所在单位、组织裹挟或在网络等道德绑架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捐赠,反而造成捐赠人生活困难,无异于拆东墙补西墙,将天灾转化为人祸,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又浪费社会资源。3. 普通民众能否公开募捐的问题      为防止不良用心的人利用慈善事业谋取不当利益,《慈善法》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单独发起公开募捐。但为了鼓励慈善事业,《慈善法》第26条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可见,要公开募捐,至少应有慈善组织出现。但是禁止公开募捐不等于禁止个人求助。个人求助行为,是为本人需要而募集财产,并非用于公益,法律并不禁止。另外,《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可见,其他组织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无不当。五、公益捐赠有关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660条以及《慈善法》第41条的规定,赠与人在公益捐赠中,一旦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在公共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就具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即取得了赠与合同的请求权,如赠与人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与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该赠与合同同时经过公证,且在公证书中载明强制执行条款的,受赠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予以执行。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标的物存在缺陷,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除外。2. 行政责任      根据《捐赠法》第29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此处的责令退还即为行政强制,罚款即为行政处罚。另外《慈善法》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均规定了对违反慈善法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3. 刑事责任      违反《捐赠法》《慈善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具体涉嫌的犯罪应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情节等综合判断。以下仅就可能涉嫌的重点罪名予以解读。(1)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救灾物资的使用应当慎之又慎,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使用,切勿擅自挪用。(2)关于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解释,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事实上,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基层组织往往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协助行政管理工作,如其工作人员侵吞救灾物资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贪污罪。结语      综上,捐赠与慈善工作确实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对解决受灾群众实际困难,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各类参与人在疫情期间特别是涉及捐赠物资的募集、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确保物尽其用,将温暖送到真正需要的人的手中。

5. 县级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某革命老区捐赠50万,帮助其建设不是公益性支出。【摘要】
县级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嘛【提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某革命老区捐赠50万,帮助其建设不是公益性支出。【回答】
直接向慈善总会捐赠是不是捐赠支出?【提问】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回答】

县级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嘛

6. 直接捐赠给公安局的捐赠属不属于公益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等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团体。

公安局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所以直接捐赠给公安局的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

7. 向医院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吗?

法律分析:
向医院捐赠医疗物资并非都属于慈善捐赠,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公益性非盈利医院可以直接接收捐赠的医疗物资。

法律依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向医院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吗?

8.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问题一:非公益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的区别  税法上规定,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向非盈利机构、社团等特定对象(包括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②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的捐赠。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问题二: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怎么定义的?  业所得税法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福民 ***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直接捐赠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三:会计上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有何区别?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穿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是一件很高尚的行为,国家税法通过优惠政策对此予以鼓励,因此很多纳税人便想当然地认为公益性捐赠肯定都免税,没有什么可以筹划的,其实不然。 
  公益性捐赠之外的就是非公益性捐赠了 
  这两者都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案补充 对,非公益性捐赠需要纳税 
  
   问题四: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属于哪个账户科目  账户科目都是 营业外支出 
  
   问题五:什么样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问题六:非公益性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穿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非公益性损赠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个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七:公益性捐赠做收入后借方科目是什么?  营业外支出 
  需要县级 *** 的证明 收据。 
  单位对单位 单位对个人的 是不能税后列支的 做的话 要他们开收据 
  
   问题八:什么是公益性支出捐赠属于公益性支出吗  账户科目都是 营业外支出 
  
   问题九:什么是公益捐赠资格?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1]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baike.baidu/view/2075853 
  
   问题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什么意思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取消审批确认。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依据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5年12月31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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