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15

1.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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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8]172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关于绵阳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特制定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任务和原则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二、参保范围和缴费办法1、绵阳市市级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涪城区、游仙区内市级及其以上单位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此范围内的部、省属单位以及铁路、电力等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绵阳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费率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缴纳费率为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3、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依据市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凡缴费工资低于市级平均工资的按市级平均工资缴费。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可委托银行代办,也可由单位直接缴纳,按月或季缴费(每月、每季第1月的前10日)。逾期不缴或欠缴者,按日加罚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对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关系。5、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参保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清算时,必须全额清偿欠缴和应缴的医疗保险费。三、建立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①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职工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年退休费)计算,在职45岁以下按3%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45岁以上按4%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个人年退休费的4%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单位缴费情况按季划入。②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作为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2、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当不足支付时一律自付。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实行单次住院结算。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90%(个人自付10%)。参保人员全年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③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外地公立医院,符合基本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700元,退休人员6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个人自付30%),退休人员80%(个人自付20%)。④常驻外地的在职、退休人员不使用医疗磁卡,门诊医疗费按上述第①条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第③条办理。3、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中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和患重症出院后需要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并有二级以上医院和本单位证明、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核,按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40%的比例,由本单位每半年汇总,到市社会保障局报销。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2、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3、市社会保障局的事业经费不得从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预算解决。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利率计算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5、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还本人。6、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门诊医疗:凡在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一律实行磁卡结算,当个人帐户用完后一律自付;凡在未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一律现金结算,而后可由单位按月或季报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结算。住院医疗:参保职工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入院证明、单位介绍,并持个人磁卡到市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障局在定点医院的代办点办理住院手续。凡在已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实行磁卡结算。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同市社会保障局结算。凡在未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一律用现金同医疗机构结算、出院后由本单位向市社会保障局结算。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筹基金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当月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中出院病人费用按规定报市社会保障局结算,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药店应将当月参保人员购药费用按规定报市社会保障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费用结算报送时间为每结算日后10天之内。7、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障局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通报,并处以违规费用3-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8、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障局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通报,并处以违规费用3-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冻结单位帐户和参保人员磁卡。9、市社会保障局要根据上级劳动和保障等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办法,组织贯彻执行。在上述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10、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由市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1、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2、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13、市卫生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调整,加快卫生机构改革,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在市级医疗机构中逐步逐步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4、成立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小组(参加单位及人员另文下达),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②负责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③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有关政策、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情况;④负责监督、检查定点药店执行基本医疗有关政策、药品质量、价格、服务质量等情况。五、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帮助解决。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市社会保障局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3、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待国家制定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4、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纳入社会统筹。特定行业的划定范围待国家制定相关文件后确定。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关于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托管期间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函[1998]41号)执行。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范畴,由市社会保障局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中推行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解决。7、最高支付取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按绵委办发[1998]05号文件中关于超过2.5万元以上重病职工的特殊医疗费用解决办法执行,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六、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职工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方案的平稳过渡。七、其它1、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绵阳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绵阳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本办法由绵阳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职工持《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凭IC卡和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职工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二、职工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住院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职工自付30%,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出台前,暂执行自治区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三、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办法支付。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除收取应由职工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额等费用外,还应根据诊治需要预收相当于医疗费用15%左右的押金。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执行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治疗项目。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CT(不含电子束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主要包括: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安装心脏起搏器、置换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
  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医疗直线加速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七、职工住院需做以上检查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复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登记后进行。其中,治疗项目须报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中心)批准。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除外,但必须在10天内补办手续,否则全部费用自理。八、职工住院进行以上检查、治疗的费用,个人负担30%,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九、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十、职工因病确需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的,执行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区外转诊、转院的规定。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或银行市第一人民医疗开具转诊转院单,经市医保基金中心同意,方可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危重病人可先转诊转院后补办手续)。十一、转诊、转院条件: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十二、区外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自付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起付额,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十三、区外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如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转诊、转院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补办手续的,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销。十四、市医保基金中心每半年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转院职工进行统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参保职工在本院住院人次的5‰。凡年平均转院超过5‰,每转出一例,相应扣减该院一个人次预算定额的60%。十五、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转院者,其就医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均不得支付。十六、职工因瘫痪、肿瘤晚期及其它疾病需系统治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出具家庭病床证明及病历,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后,报市医保基金中心批准,可设立家庭病床。年度内设立家庭病床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十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定额600元。设立家庭病床时,职工须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50%的起付额,并预交押金。起付额以上定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职工负担15%。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银川市城乡医保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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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理:1.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自己个人交医疗保险,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到户口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者社保所缴费登记,即可购买。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村委会会通知你什么时候交,会统一办理。2.如何你是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3.自己个人交社保的费用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比如A地平均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一般以最低档居多。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

银川市城乡医保新规定

4.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算方式是:总量控制,服务单元指标考核,预算定额结算。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药品费用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够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职工个人须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现金交费。三、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已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帐,市医保基金中心审核后按日结算。四、职工住院个人应自付的住院起付额和其他应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交费或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五、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按月向市医保基金中心申报。市医保基金中心审核后,按照预算定额和考核办法按月结算支付。六、市医保基金中心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97、98、99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例费用为基本,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浮动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实施后第一年度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定额。以后年度预算定额均以上年度住院参保职工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例费用为基数,考虑统筹基金总量、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浮动一定比例进行确定。预算定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入较大时,经市医保基金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可做适当调整。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定额的50%。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定额结算申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表》,报送市医保基金中心审核。市医保基金中心要在5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八、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应在作出审核结论后的3日内,按以下办法结算支付:
  (一)实际费用高于预算定额的,按预算定额的90%结算支付。高出预算定额20%以下的部分,市医保基金中心结算支付30%,定点医疗机构负担70%;高出20%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二)实际费用低于预算定额的,按实际费用的90%结算支付。低于20%以上的部分,市医保基金中心结算支付70%作为奖励;低于20%以下的部分,不予奖励。
  (三)每半年按医疗服务质量指标综合考核结果结算支付其余的10%。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九、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结算支付。十、市医保基金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费用审核、结算、支付、控制、争议处理等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十一、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人先垫付现金,每月在市医保基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医嘱复印件、住院费收据和用人单位证明到市医保基金中心按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销:
  (一)在没有实行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急诊、急救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经批准转往自治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四)因驻外工作、因公出差、批准探亲、退休异地安置等情况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办理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A4);
2张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
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张(A4);
到本市相关联银行(凭本人18位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办理流程: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需申领社会保障卡,可由本人或单位代办机构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领取社会保障卡。
注:参保人员需凭有效身份证和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像片或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申请。

办理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6. 宁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一、现场联网结算
 
   
 
 现在大部分的医院都可以现场联网结算,住院患者只需带身份证、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直接结算,患者只需交报销剩余的住院费即可。如:住院共花费5000元,报销3000元,患者只需缴纳2000元即可。此种报销较简便。
 
 二、非现场联网结算
 
 对于不能现场联网结算的医院,患者出院时需要带好:
 
 1、住院发票(医院盖章)
 
 2、住院费用明细(医院盖章)
 
 3、诊断证明(医院盖章)
 
 4、出院小结(医院盖章)
 
 5、病历(医院盖章)
 
 6、有的地区需要信息确认单或者转诊单(医师签字、医院盖章)
 
 出院后带以上资料,到参保所在地进行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7. 宁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一、现场联网结算
    
  现在大部分的医院都可以现场联网结算,住院患者只需带身份证、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直接结算,患者只需交报销剩余的住院费即可。如:住院共花费5000元,报销3000元,患者只需缴纳2000元即可。此种报销较简便。
  二、非现场联网结算
  对于不能现场联网结算的医院,患者出院时需要带好:
  1、住院发票(医院盖章)
  2、住院费用明细(医院盖章)
  3、诊断证明(医院盖章)
  4、出院小结(医院盖章)
  5、病历(医院盖章)
  6、有的地区需要信息确认单或者转诊单(医师签字、医院盖章)
  出院后带以上资料,到参保所在地进行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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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8. 银川市城镇医疗保险在哪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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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缴费地点:市辖三区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东侧银川市地税局东大厅)刷卡缴费地点: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各辖区地税局征收大厅、银川市各街道(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或劳保所自助缴费机、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宁阳店)自助缴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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