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2024-05-16

1.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2.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

法律分析: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就是国家为了促进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促进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

4.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何看点?

2018年8月,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实施条例相比,修订草案(送审稿)作出较大调整,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政策,并在完善设立与审批制度、保障办学自主权、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等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据教育部统计,到2017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学校17.76万所,比上年增加6668所,民办学校在校生5120.47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95.10万人。 
针对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此后,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 
看点一: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政策,并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学校融资,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看点二: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 
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同时,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规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对民办学校监事机构的设立提出要求。 
看点三: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修订草案(送审稿)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在教学自主权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在招生自主权方面,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收费自主权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看点四: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规范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资格、教学活动等。 
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提供的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看点五:规范培训教育机构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如何规范发展,引起社会关注。 
修订草案(送审稿)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三种形态分别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送审稿)着力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强化教师权益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 
“我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一元到多元,逐步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认为,各地如何以法为规,尽快出齐、出细、出实更加具体的配套文件,稳定办学者信心,将是影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效的关键所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共八章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6.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了哪些新内容?

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还新增了23个条款。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中,新增了章节内容,要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其中,第36条还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在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规定中,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另在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中,增加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要求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在第七章支持与奖励中,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中最大的调整,即删除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民办教育已实现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覆盖
近些年来,在各方力量的支持下,我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更加多样、结构功能也日趋完备,完善的发展局面正加速形成。
从民办教育目前的发展规模来看,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资讯—全国民办学校超18万所!教育部: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7. 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一、江阴初中入学与户口的现行政策
1.中心城区的小学毕业生(浔阳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户籍)统一由市中招办建立电子档案并按本文件划定的学区范围进行录取。
2.浔阳区原厂办学校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本校初中就读,无初中建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由市中招办按其户籍及家庭实际居住所在地统一划片安排入学。
3.非中心城区小学毕业生,如果随父母任一方户籍在浔阳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的可由市中招办统一录取。市直小学和浔阳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区属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如果属于“个人搭户”或“户口空挂”的,一律按其法定监护人实际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的学区分配入学或由市中招办统一安排入学。
4.凡户籍不在浔阳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确有特殊原因,难以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学生,可提交申请并经市中招办审核,根据市直初中学校的办学容量,以外地借读生身份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5. 凡各社区内新建楼盘且已交付入住的生源,依据学校的办学容量,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入学。
6.庐山下迁居民子女小学升初中的入学安排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6)》(2012年11月1日)精神和《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安排庐山管理局下迁居民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市教发[2012]127号)、《九江市202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九中招委字[2020]1号)文件规定予以执行。
7.外来经商及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初中入学,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后由市中招办统一进行安排。
8.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据省市相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在市中招委统一指导和组织下进行招生。
9.各学校应严格依据市中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名单组织好新生报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实行均衡编班。各校在初中阶段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开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更不得组织考试分班。对于违规违纪的学校,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0.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完成小学六年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准升入初中就读。各招生学校不得违规私收非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违者除学生一律清退回小学就读外,还将追究学校负责人的相关法律及行政责任。
11.为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根据《九江市202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九中招委字[2020]1号)文件规定各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擅自组织与入学有关的招生考试,也不得违规擅自招收本校学区外的学生。市教育局将成立开学工作联合检查组逐校逐班清点核查人数,对不按中招办统一分配入学私自择校的初中新生,不予办理学籍信息转接手续,将不再具有正式学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违规学校或学生自行承担。凡无正式学籍的初中生(正常转学、休学除外),中考不享受均衡招生政策并不得报考重点高中。同时对违规私收学生的学校,将依据省、市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二、托儿所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申报程序:(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申报材料包括:(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七)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八)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办学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8.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