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一年期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2024-05-15

1. 保险一年期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附加一年期短险是指附加在主险上不能单独存在的无忧意外和无忧意外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和住院日额补贴等一年期的短期保险。附加一年期短险包括: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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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年期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2. 保险一年期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附加一年期短险是指附加在主险上不能单独存在的无忧意外和无忧意外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和住院日额补贴等一年期的短期保险。附加一年期短险包括: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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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一年期是什么意思

附加一年期短险是指附加在主险上不能单独存在的无忧意外和无忧意外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和住院日额补贴等一年期的短期保险。附加一年期短险包括: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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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年期是什么意思

4. 保险期间一年什么意思

保险有缴费期:看险种有10年缴费20年缴费等,10年交就是要交费10次。缴费方式可以选择年缴就是一年一次,也可以选择季度交一个季度缴费一次。保险期间是终身就是保险一辈子的意思。保险期间10年那就是十年到期可以领取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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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期一年是什么情况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意思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直活着。即被保险人活着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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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一年是什么情况

6. 保险期间一年,保证续保期间是五年。怎么理解?

保证续保通常短期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下一年往往就无法续保。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即使治愈了,重新患病的风险仍然很大,而且现在慢性病的发生率也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讲续保风险太大。
而保证续保,也就是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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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期间一年,保证续保期间是五年。怎么理解?

我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我大致跟您解释一下,当然,保险条款比较复杂,详细内容您还得查阅保险条款,或者要求您的保险代理人向您解释,或者直接到保险公司柜面要求进行解释,也可以拨打该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要求解释。
1、一般来说,主险是长期险,附加险是短期险。
2、一般来说,附加险是一年期的保险。当满一年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重新进行核保,如果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好(比如血压或者血糖高了),保险公司可以第二年不予续保,也可以要求加费才能承保,或者对于某些疾病(比如高血压或者糖尿病以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除外以后才同意承保。
3、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保证续保期间是五年,也就是说,虽然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但在一年到期以后,只要你按时交费续保,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上述第2条中举例的原因对你拒保/加费/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必须继续承保。直到五个保证续保期满(也就是说,从第6年起)保险公司才可以按上述第2条原因重新核保。
3、当然,这个五年保证续保不是无条件的,只是说不会因为你风险增加的原因而重新核保。但对于一些条款约定的原因,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拒保的。举几个例子:一是年龄原因。一般附加医疗险规定有最高续保年龄(比如说65周岁),你虽然还在5年续保期内,但你年龄超过65周岁了,那保险公司也是不保的。二是主险交费期原因。比如说你买的主险交费期是3年,则第4年起这个附加医疗险也没办法再交费了,自然无法续保了。再比如说主险效力原因。比如说你的主险退保了或者因为理赔的原因主险赔付后效力终止了,则附加医疗险也没办法续保了。

保险期间一年,保证续保期间是五年。怎么理解?

8. 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

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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