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质押怎么办理

2024-05-16

1. 经营权质押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经营权质押怎么办理

2. 经营权可以质押吗

经营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经营权作为质物而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经营权所变现的价值优先受偿。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用于质押的经营权有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经营权所依附的权利客体也不一样,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设定经营权质押应把握好以下条件:
1、要满足担保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质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所担保的主债权存在,出质人具有担保资格,质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要具有证明出质人依法享有经营权或被赋予经营权,并享有对经营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凭证。由于经营权权利凭证并不如《担保法》所确立的权利质押那样有明确的权利表现载体,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许可证、许可合同、特许营业执照或有关文件等。所以,如果出质人对拟质押的经营权不具有排他性,且不能有效证明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则此种经营权不宜用以设质,以免因所质押的经营权的权属状态不稳定而使质押目的落空。目前比较公认的可接受质押的经营权权利凭证,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等等。
3、要有公示的途径或手段。我国法律规定,物的担保必须履行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占有公示和登记公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的,则须到法定部门进行登记,此即登记公示;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一般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方式获得公示效力,此即占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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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登记

	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一般是工商局,但是若属于车辆、船舶等的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抵押登记书(双方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登记

4. 经营权能否抵押质押

法律分析:不能质押。企业经营权,不是民法上的权利。是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赋予的行政资格,该资格包括了权利、义务及责任。因此不能质押。能够质押的权利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例如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 质押权需要登记吗

法律分析:质押需要登记,质押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动产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权需要登记吗

6. 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登记部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质押权人需要登记吗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押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对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或者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都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权人需要登记吗

8. 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理登记

债权质押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一、股权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股东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应注意: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
2.注意抵押的股权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
二、股权质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办理登记的,有3个步骤。如下:1、先了解出质人和拟出质股权的有关情况;2、出质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必须要经过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决议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质押;3、查清楚拟质押的股份是否有瑕疵,也就是是否存在禁止质押的规定。出质人还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没有重复出质的相关证明。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权质押的贷款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具体安排法定的贷款手续,根据一些银行办理经验并结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贷款证(卡)。公司章程、质押申请书、声明书、质押股权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证明文件。
(二)股份质押不仅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借款人),而且还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
(三)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债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质人所属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和质押合同号、期限、股权占比等,工商登记可有效防止质权人将股权再次质押或转让。
(四)股权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应会同上市公司向所属的深沪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同时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披露;股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必须全部质押,不得部分质押。
(五)为稳妥起见,银行可将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书、《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上述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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