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2024-04-29

1. 山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有的闽籍老同志、老干部在百忙中亲自参与了商会的筹备、策划,使成立新社团的各项申报及审批手续终于在世纪之交理顺、完善。山西省福建商会的申办过程得到了山西省政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山西省总商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等部门及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为此下达晋统字〈1999〉36号文件,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下达晋联发〈1999〉第53号文件,均对山西省福建商会的成立,申请办理社团登记作了明确的批复。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下达〈2000〉晋民社函38号《关于注册登记山西省福建商会的批复》文件,并向山西省福建商会颁发了社证字第638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会业务主管为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隶属于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并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2. 山西省福建商会的介绍

山西省福建商会是由在山西省的闽籍人士中一部分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工商界有识之士自愿发起,历经近三年的艰辛筹备,经过较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主动与在山西省各部门工作的闽籍人士取得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3.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介绍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成立大会,于2007年4月19日隆重召开。本商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1。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京山西企业和个人,以会员为本,服务为根,交流合作为方向,建立政企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合作发展,弘扬晋商精神,打造晋商品牌,实现多方共赢。引导北京山西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现有会员企业近200家,汇聚了各行各业的精英。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介绍

4.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The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Beijing,缩写:SCCB)。第二条 本商会由在京山西籍民营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京山西企业,以会员为本,服务为根,交流合作为方向,建立政企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合作发展,弘扬晋商精神,打造晋商品牌,实现多方共赢。引导北京山西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甲1号山西大厦一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传达国家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二) 对外宣传交流,招商引资,投融资论坛,会议展览,信息咨询,策划咨询;(三) 国内外考察,文化教育专业培训,联谊活动,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四)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五) 维护会员权益;(六) 建立商会网站。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单位会员应为在京山西籍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山西企业在京的分支机构;(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提交入会所需材料;(三) 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山西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有哪些

党委书记:王亚,党委副书记:陈向阳。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山西省辖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自愿入股组建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于2005年8月成立。



扩展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西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有哪些

6. 山西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有哪些

现任领导党委书记:王亚党委副书记:陈向阳【摘要】
山西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有哪些【提问】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王亚
党委副书记:陈向阳【回答】

7. 山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西省福建商会(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FCCSP)。第二条 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山西省境内常住或长住从事商业活动的闽籍公民为主体,团结闽籍在晋地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晋闽籍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闽晋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04座。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闽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任务职能业务范围是:(一) 对成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成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成员的法制意识;(二)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三) 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四)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成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五) 为成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成员之间,成员与山西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六)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成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七) 为成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八) 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九) 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十) 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成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系闽籍驻晋的工商企业,或闽籍驻晋的工商业经营者及闽籍的参与经营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年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构和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99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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