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2024-05-14

1.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法律分析:低保户大病救助最高金额可以达到一年2万,但是低保户必须提供相应的低保证明(如低保证等)。低保户的大病救助金额没有最低限制,大病救助申请人可以在救治后拿着住院单等报销证明和低保证一起前往社保局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2.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如下:1、农村五保目标;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历、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日子保障目标;4、享用民政部分定时定量日子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休退职员工;5、享用民政部分定时抚恤补助的要点优抚目标;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员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大病救助的报销份额为:1、城乡低保目标、拔刀相助挂彩人员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稳妥报销后,依照60%份额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2、要点优抚目标(不含1到6级残疾武士、7到10级旧伤复发残疾)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稳妥和优抚部分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稳妥报销后,依照20%份额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4、城乡低保目标住院救助金额到达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依照30%份额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国家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是:医药费总额的20%。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1.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2.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3.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4.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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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4.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如下:1、农村五保目标;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历、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日子保障目标;4、享用民政部分定时定量日子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休退职员工;5、享用民政部分定时抚恤补助的要点优抚目标;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员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大病救助的报销份额为:1、城乡低保目标、拔刀相助挂彩人员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稳妥报销后,依照60%份额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2、要点优抚目标(不含1到6级残疾武士、7到10级旧伤复发残疾)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稳妥和优抚部分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稳妥报销后,依照20%份额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4、城乡低保目标住院救助金额到达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依照30%份额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5.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2、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3、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法律依据】《劳动法》

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

6. 国家低保户大病救济标准

国家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是: 
       医药费总额的20%。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
2.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3.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4.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7. 低保户怎么申请大病救助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诊断书、病史病历资料复印件、各种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城乡低保五保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2)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社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审批。(3)审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逐项审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审批意见。(4)审核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市财政局抽检审核,作为发放医疗救助金的依据。

法律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供情况,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进行资格认定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逐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资金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对申请大病救助的,乡镇和街道民政部门及申请救助对象的单位对申请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 对上报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民政部门每月审批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户怎么申请大病救助

8. 低保户怎么申请大病救助

(无法生产)
法律分析:
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城乡低保户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区居委初审,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公示。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法律依据: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二、救助标准为让有限资金惠及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本救助为年度一次性救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后:1.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上的,按1万元救助。因病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以及生命垂危患者,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2.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者,给予9000元救助;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计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