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交割问题?

2024-05-15

1. 基金交割问题?

  1、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沪深两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证券(A股、基金、债券),都实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日卖出,资金收付与证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进行,不能在当日从帐户中提取现金。
  2、交割方式:
  (一)T+1交割: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目前我国的A股、基金券、债券等采用这种交收方式。
  (二)T+3交割: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
  为了保证到期合约交割的顺利进行,要求在交割时客户交易账户必须留有足够交割的保证金。因此采取自最后交易日的前五个交易日起,以每个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递增。
  客户持仓保证金,直至最后交易日为止。这个时间区域称作交割保证金追加期,简称交割期。
  附注: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月合约最后允许交易的交易日,规定为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三)T+0交割:实时交易 并非股市的撮合交易,只要想成交就以现价成交,没有时间的限制 没有等待成交的被动的情况出现。当天不限次数,不用等到第二天,当天可以连续操作超短。
  3、相关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吉利完成交割收编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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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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