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2024-04-27

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通过证券化将优良资产变现后,又无好的贷款项目,则实施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况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低于通过证券化筹资的成本(由于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对优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块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将高风险权重的不良资产,变为风险权重相对较低的证券,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风险资产的比例。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2.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建议

1、法律限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速度有所加快,《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经济立法相继出台,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创造了一定的法律条件。但是,作为新兴事物,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 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中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并且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限制的对象。《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而设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SPV 的运作造成法律障碍。中国应加快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立法建设。立法体系必须着眼于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当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虑,才能真正促成有关当事人积极投身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充分发挥证券化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中的作用。2、税收限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因为考虑到成本和规模效益,如果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单位成本将太高,使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利可图。美国学者阿诺德在1986年就曾估计,只有当其资产规模大于1亿美元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才有利可图。但如此大的交易额,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一是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这将造成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成本过高而使资产证券化难以开展。从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尽快解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中国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为税收而导致证券化融资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缺乏效率。3、市场限制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一个决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中国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潜力,但由于目前中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这些潜在的市场需求还无法转化为真正的市场购买力。因此,从为证券化产品市场培育投资者,也为更好地实现各种基金的保值增值出发,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的范围限制。

3.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要来了,如何化解不良率

一是资产证券化。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记者会上指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丰富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内容,由此可见,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实际上,从统计上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2015年末1.27万亿元不良资产中,次级类资产为5923亿元,可疑类资产为5283亿元,损失类资产为1539亿元,前两者的比重为88%。在这三类资产中,只有损失类资产没有任何价值,而次级类资产和可疑类资产价值尽管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损失,但仍有较大的证券化价值。
未来一个时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标的,将集中在次级类资产和可疑类资产,特别是有一定现金流和抵押物处置价值的不良资产,可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有效剥离。潘功胜副行长在记者会上强调,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监管部门将严格控制风险,选择管理水平较高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试点,禁止实行多层证券化和再证券化,证券化产品只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发行人、评级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职责。
二是成立地方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公司。除资产证券化工具外,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还应对不同类型资产进行分类施策。例如,今后一个时期,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在内的地方政府债务,将可能成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带有地方政府“第二财政”的性质,对于这类不良资产,尽管短期内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定向置换地方债务,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但长期内存量债务依然存在,应考虑财政部通过发行长期特别国债,注资成立“地方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由于巨额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形成的不良资产。
三是采取“债转股”方案。对于过剩产能行业可能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债转股”的方案。各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与制造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制造企业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股权、上市IPO、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化解这笔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要来了,如何化解不良率

4.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什么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组合,使其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不良产资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资料拓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国的FSRA,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通过证券化将优良资产变现后,又无好的贷款项目,则实施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况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低于通过证券化筹资的成本(由于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对优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5.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怎么回事?

NPA一般指银行、政府、证券、保险、基金及企业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见诚资产指出NPL周期中,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地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怎么回事?

6.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及其运作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及其运作
                      经济学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以某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以下是我整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及其运作,欢迎大家参考!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  
    1、资金重组形成资金池
    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的,然后对能够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算、估计,确定资产数,最后汇总入资金池。由于不良资产本身是一些违约的贷款,所以在选择资产时要确保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并且为了保持整个资金池的稳定性,免受个别行业的风险和地域的影响,应尽量做到地域、行业分散。
    2、尽职调查,预测现金流
    由律师、会计师、和资产服务商对资金池进行调查,预测资金池所带来的未来回收价值,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预测资金池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
    3、进行信用増级
    SPV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一定的评估之后,通常要进行信用増级,其目的主要是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产信用,让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通常采用产品分级的方式,优先级像一般投资人发行,次级证券像有专业分析、定价能力的投资人进定向发行。经过信用増级之后,证券将不再用发行者的信用等级进行交易,使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交易。
    4、信用评级
    信用増级之后,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给投资者直观信息的一种重要依据,因此是不良资产证券户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信用评级一般情况下有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判,主要考虑资金的信用风险。
    5、证券销售,完成交易
    SPV通过信托的方式获取发行收入后,和发起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到此,发行人的融资已经完成。
    6、证券后续管理
    完成交易后,此次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流行性的目的已经达到,但证券的管理需要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资金的收取、售卖情况进行记录,完成后续的证券管理。
    整体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就是如此,从开始到结束需要多个机构的配合,同时也让各个机构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缓解不良资产坏账的压力。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相对稳定的现金回流
    这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不良资产虽然已经出现违约,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催收、诉讼、拍卖重组等方式进行回收,维持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已经证明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
    2、现金的'回流分布在整个证券的存续期内
    由于是不良资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并不能表明未来现金流的分布。因此,要通过深入分析每个项目,对未来还款的时间作出预判,通过对一系列资产进行技术性组合,组建成一个多个项目的资产池,规避单个项目回款预测不准确的风险。
    3、不良资产足够分散
    大家都知道,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证券化业务也是一样,为了避免整个资产池受个别行业风险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我们在组建资产池时,尽量地域分散、行业分散。
    4、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通过规模效应节约成本,抵消证券化交易不菲的费用并获取额外收益。
    5、不良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此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转让的资产不应纳入基础资产池,比如国防、军工企业不良债权,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挑战  
    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定价中,存在着现金流不易预测、定价困难的特点。与正常类贷款不同,不良资产本身就是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现金流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时通常需要打折转让,打折多少会牵扯各方利益,不良资产定价通常是以未来可回收的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流动性溢价和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后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估值难度大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方面。
    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计中,由于基础资产为已经逾期的贷款,信用质量较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种信用增级手段。除了传统的优先/次级结构外,充足的超额抵押、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流动性储备账户设置、更加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都纳入其中。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的同时,也为证券的发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在评级领域,因不良贷款本身就是违约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的考察重点为回收价值评估。这除了要求分析师需要详尽的调查单笔贷款回收情况外,还要对宏观经济及区域环境、司法环境、担保物估值等多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在对评级分析师自身素质的要求提高之外,评级工作量的大幅增加也成该类型产品的特点。此外,商业银行尤其是存续期较短的中小银行,由于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或是处理不良资产经验积累较少,并不能提供覆盖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这也为评级机构依据历史数据构建不良贷款回收模型带来了一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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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亚洲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NPAS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对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2)NPAS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国的FSRA,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direct NPA securitization),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3)受发起主体演变影响,NPAS从融资证券化向表外证券化形式转变。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指标等方面的压力,只需尽快回收资金,达到融资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终风险仍由银行保留。商业性NPAS对不良资产剥离的要求更为迫切。事实上如果只需融资,银行不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正常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更低。(4)NPAS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适应处置手段的多样性,从而使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类型扩大。(5)逐渐培育、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欧美机构投资者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和推动力,促进了国内投资者的培育和当地信用环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资产的风险溢价逐渐降低。(6)形成了专门针对NPAS的价值评估、证券评级、资产管理人评级标准。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8. 什么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营效益低,一时亏损,一时赚钱的项目/公司,发行上市交易。
非常赚钱的公司是不上市的,自己能赚的谁会送人。当公司发展到成熟后期转弱则想上市变现/变卖,或融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