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4-05-13

1.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二)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包括:
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三)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包括:
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四)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包括: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须给付对价。
笔者基本赞同五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
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 票据所获的善意取得的多少条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有: 1、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 2、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是善意的;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办理了登记或交付的手续。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 票据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支付对价并且是完全一致,只要不是无偿,价格合理即可,略低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一般以不低于70%为标准):
《物权法》106条
《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善意取得

4.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有什么构成要件

(一)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
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
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
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因此,在其后的背书人和受让人之间,则可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在委托收款背书和设质背书的场合,由于票据上记载了“委托收款”和“质押”的字样,所以从外观上即可判明票据关系的实质内容,此时受托人和质权人并不成立对票据债务人的善意取得,但若受托人或质权人又为背书转让,则其后手可成立善意取得且其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再有质权的负担。
对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仅对期限后的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时的权利内容,仅为追索权。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则不得主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因为期后背书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仅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需注意的是,若期后的背书只有一次,又背书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签名为伪造,则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期后背书中至少要有一次背书为有效背书,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其原因见构成要件之五。

5. 善意取得的票据法律规定有哪些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下:
1、受让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2、受让人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4、必须是给付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一、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如下: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后果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后果有:
一、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二、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介绍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如下:(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27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善意取得的票据法律规定有哪些

6.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1、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3、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4、依法办理了登记或实际交付的手续。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1、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3、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 4、依法办理了登记或实际交付的手续。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8.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哪些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下: 1、受让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2、受让人是依 票据法 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4、必须是给付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票据法》第27条,持票人可以将 汇票 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