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

2024-05-14

1. 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等。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医疗垃圾的定义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废弃物和病人的排泄物等。这些废弃物均属高危险性、高污染性废物, 其所含病菌或病毒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在疾病的传播、流行过程中起到扩散的作用,如果不进行恰当的处理,势必将危害人们的健康。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

2. 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按要求严格分类,日常监督检查中已有交流沟通,不在赘述。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或者咨询各院医疗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

3. 医疗废物暂存间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暂存间管理制度

4. 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5.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多久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多久

6.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的要求是什么?

医疗废物暂存要求
 
暂存库房设置要求:
      1、库房必须远离生活垃圾,防雨淋、防雨洪冲击或浸泡;
      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
      3、有密封措施,设专人管理,防鼠、防蟑螂、防盗窃、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加锁);
      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必须防渗处理(硬化或瓷瓦),有上水(室外),下水(室内通向污水处理系统);
      5、照明设施(日光灯)、通风设施(百叶窗换气扇);
      6、库房内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示和“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及其它废物”(字样);
      7、分类收集,将损伤性和感染性及其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进行包装(专用袋、锐器盒),并进行标示,入库房时,要分类登记,医疗废物要有计量,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8、库房外明显处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示;
      9、库房外张贴医疗废物收集时间字样;
      10、设置更衣室,要有专人管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用品。
      二、暂存库房卫生要求:
      1、医疗废物日产日清,清运后消毒冲洗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2、配有紫外线灯和消毒液喷洒设施。
      三、医疗废物暂存时间:
      1、尽量做到日产日清,防止腐败散发恶臭;
      2、若做不到日产日清,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四、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制度:
      1、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2、医疗废物收集分类、贮存、消毒等工作程序;
      3、医疗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上述管理制度应张贴在暂存库房内。

7. 医疗废物暂存间的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等。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暂存间的标准

8. 暂存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时穿戴好专用工作服、工作帽、鞋、手套及口罩。(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应定时消毒,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四)配制消毒液时,应带好手套,注意操作安全,避免烧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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