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24-05-16

1.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第六条 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散办;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使用水泥情况报送散办。第七条 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散办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正)

2.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3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双D港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实行水泥销售情况报表制度。各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销售情况,按市散办统一印制的报表要求,填报后报同级散办。第七条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水泥制品、混凝土和砂浆,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要达到80%以上。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尽量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市区内进行混凝土现场搅拌。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缴纳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专项资金1元;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3元。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安装工程成本。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缴纳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同级散办缴纳;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所在地散办签订使用散装水泥的合同,并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长海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散办于每月15日前凭《辽宁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
  代收部门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同级或市散办。
  代收部门的代收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按代收数额的2‰核拨给同级散办,由散办支付代收部门。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达到80%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和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和散办核实后,按实际使用量清退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散办提出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3.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第六条 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散办;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使用水泥情况报送散办。第七条 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上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长海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上季度使用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第十二条 各散办于每月15前凭《辽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
  散办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散办。
  专项资金的代征手续费为实际代征缴入国库专项资金数额的千分之二,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和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发票等使用散装水泥的凭证,向散办申请清退专项资金。散办和财政部门核实有关资料后,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到百分之八十的,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清退专项资金;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和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散办提交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提交经有关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修正)

4. 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第三条  对散装水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简称市散办)是本市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构,在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应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和管理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拟定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进行指导。
  (五)完成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第五条  我市各水泥生产企业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配备散装率(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水泥发放设施。因客观条件需推迟配备的,须经市散办批准。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其计划任务书须有市散办参与审核;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散装率70%的,主管部门不予单立项目。第七条  散装水泥计划系指令性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的单位要加强散装水泥的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用户和影响施工。第九条  承接我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一九九一年底仍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相应设施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使用散装水泥达到70%以上的单位,可持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及散装水泥销售发货单到市散办领取每吨一元钱的奖金。第十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市散办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增加装、运、储、卸等主产设施所需的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原材料、车辆、燃料等物资,物资部门应予支持,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酌情减免。第十四条  以水泥生产厂为中心,半径一百公里以内,原则上实行水泥散装供应。运输散装水泥的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减半征收养路费。第十五条  实行“以袋养散”的政策,对袋装水泥(含塑料及其他材料包装袋)征收发展散装水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凡是生产袋装水泥出厂未收袋押金的,市和县(市)、区所属企业每吨征收五元,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每吨征收三元,山生产企业代收上缴,作为专项资金。征收用户有困难的,由生产企业支付。
  (二)未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的,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未完成部分的每吨八元专项资金。
  (三)擅自将散装水泥供应计划改供袋装水泥的,向供应单位征收所改供水泥每吨六元专项资金。
  (四)对已实行收取袋装水泥押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其逾期三个月的押金50%留给本企业,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我市的维修工程、农副业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按指令性计划由外埠调入袋装水泥,或者由于道路、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及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可向市散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征专项资金。市散办定期将免征专项资金的材料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供应一吨散装水泥,收取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五元。节包费由水泥厂代收上缴,市散办分配。原则上其分配比例为:水泥生产企业二元,市散办二元,用户一元;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其超额部分的分配比例为:水泥生产企业三元,市散办一元,用户一元。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7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节包费除返还用户一元外,其余返还水泥主产企业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为鼓励散装水泥(含熟料)出口,免征散装水泥节包费,每吨可提取三元作为企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