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官网

2024-05-15

1. 云南省财政厅官网

云南省财政厅 http://czt.yn.gov.cn/ 
云南省财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提升财政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州(市)、县(市、区)财政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3、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云南省财政厅官网

2. 云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云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一、主动公开信息(一)公开范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云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或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二)公开形式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将于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一)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山财政厅办公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四、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址:昆明市五华山财政厅办公楼。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3. 云南省财政厅网上报名

您好,云南省财政厅网上报名:云南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流程: 一、报名及缴费时间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缴费成功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报名方式 (一)手机报名下载安装“一部手机办事通”,实名注册登陆后,在“个人服务—>我要考资质”中选择对应会计资格考试级别。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名完成。(二)网上报名 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考人员必读事项—>接受网上报名协议—>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生成报名注册号—>报名点网上审核照片—>照片审核通过,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报名结束。【摘要】
云南省财政厅网上报名【提问】
你好我想问问 考会计要去哪里学啊【提问】
您好,云南省财政厅网上报名:云南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流程: 一、报名及缴费时间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缴费成功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报名方式 (一)手机报名下载安装“一部手机办事通”,实名注册登陆后,在“个人服务—>我要考资质”中选择对应会计资格考试级别。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名完成。(二)网上报名 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考人员必读事项—>接受网上报名协议—>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生成报名注册号—>报名点网上审核照片—>照片审核通过,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报名结束。【回答】
您好,考会计可以去培训机构【回答】
或者自己买书自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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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或者网课平台有吗[流泪]【提问】
好呢谢谢【提问】
您好,中华会计网网上搜索出来了,培训机构当地都有的哦。【回答】

云南省财政厅网上报名

4. 云南省财政厅的下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审查和财政支出项目的预算审查;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财政支出评审工作法规、制度的制定;指导全省财政支出评审工作。负责人:赵建森云南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审核、集中支付;承担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及系统维护;负责研究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有关制度。负责人:杨秀文云南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承担省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审的基础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建立并负责维护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维护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省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及调整意见;提供预算定额、预算支出等政策咨询及专业培训工作;根据审核后的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项目库,结合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提出省本级各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初审意见;负责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以及收支脱钩后的综合预算初审工作;负责审核省本级绩效预算目标和执行效果,并提出预算安排的绩效依据。负责人:苏建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和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员的管理;负责研制定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道德、执业标准、执业规范指南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研究制定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行业内业务交流和国际交往,开展理论研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办公地点:昆明市交三桥新华大厦15楼,市内可乘座K1、K2、23、26、47路车到交三桥下车即可。云南省资产评估中心(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培训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组织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转所有关事宜;负责初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负责办理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事项。负责人:杨 捷云南省财经学校:云南省财经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财经职业学校,创建于1934年11月,其前身是云南省立鼎新商业职业学校,1953年易名为云南省财经学校。1962年,云南省会计学校与云南省财经学校合并,定名为云南省财经学校,由云南省财政厅主管。2004年2月省财政厅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合教育资源,把所属的云南省财经学校和云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学校位于昆明市北郊龙泉路408号,占地249亩,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绿树成荫。是昆明市节水办评定的“节水型先进单位”,昆明市政府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和“文明单位”,省教育厅命名的“省级文明学校”、“德育教育先进单位”,“云南省大中专生就业先进单位”,财政部和云南省政府评定的“教育先进单位”,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2001—2005年度普法教育先进单位”。1980年、1994年、2000年和2004年四次荣获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学校现有藏书22万册,电子图书2万册,配有电子阅览设备42套;拥有9个多媒体微机室,教学用微机600多台;管理用微机50多台;有具备教学管理和信息交流的校园网,并与因特网相联;有标准的田径运动场、12块蓝排球场、室内综合体育馆;教学用综合仿真模拟实训室。学校面向云南省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学制分别为三年、一年。在校全日制普通中专学生4200多人,在册教职工194人,专任教师115人,其中:有高级讲师42名,讲师44名,“双师”型教师36名,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15入,在职在读研究生20人,省级学科带头人8名,高级会计师2名,高级政工师3名,副主任医师1名,99%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近年来主要招收的专业有(学校代码301):财务会计、电算化会计、计算机应用及维护、金融事务、市场营销。其中,会计专业、财政事务被省教育厅首批评定为云南省“骨干专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倡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的领导作风;确立了“立一等志向,塑一等品格,求一等学识,创一等事业’’的育才目标;形成了“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良好校风;炼就了“严谨、务实、敬业、奉献’’的文明教风;培养了“虚心、好学、善思、勤勉的扎实学风。已为国家输送了4万多名财经专业人才,被誉为云南省财经管理干部人才的摇篮。学校在突出中专办学特色的同时,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举办各类长短期培训班,通过函授形式为在职会计人员提供学历教育及后续教育。在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1983年,先后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联合成立干部专科、本科函授站,与西南财经大学建立现代远程网络教育专、本科函授站。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分别于2000年、2004年,与上海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联合举办全日制分段学习(中专大专直通班)专科、本科学历教育,并设立了上海财经大学成教院云南分院和西南财经大学成教院云南分院。负责人:李思泽地址:昆明市北郊龙泉路408号

5. 云南省教育厅:

到你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籍贯地办理,因为登记时他只认定这上面的信息,结婚证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首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结婚登记具体程序

    根据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结婚登记”的规定,具体程序是:

  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四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云南省教育厅:

6. 云南省人民政府的介绍

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的国家行政机关。1950年10月由原云南省军政委员会改组成立;1955年4月改为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67年3月成立云南省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8月改为云南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云南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中共云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云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为正厅级,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云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为副厅级。云南省人民政府设办公厅1个,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部门管理机构4个,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3个。省政府办公地址位于昆明市五华山。

7. 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实现“一项一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各类资金安排方式采取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一)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逐级上报。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统筹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内容、申报条件等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财政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前款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      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8. 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