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6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企业,不包括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金融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证机关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借款证的发证机关和管理机关(以下称发证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贷款证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发证机关的职责:
  (一)颁发贷款证;
  (二)组织贷款证的年审;
  (三)组织与贷款证有关的检查;
  (四)对违规者处罚决定的下达与执行;
  (五)对处罚争议的复议;
  (六)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关咨询。

             第三章 贷款证的内容第六条 贷款证的内容由下列九部分组成:
  (一)发证记录和年审记录。此部分由发证机关填写,发证记录一栏用来填写贷款证启用时间和有效期限;年审记录一栏用来填写年审结论。
  (二)企业概况。此部分由企业在申领贷款证时填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等。
  (三)银行存款户开户记录,分人民币和外币帐户。此部分由企业填写,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不得漏填;企业在银行开新的结算户后,要及时填写;填写时要注明基本结算户和主要贷款金融机构。
  (四)贷款余额情况统计表。此部分由企业在申领贷款证和年审时,填写其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五)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分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两类,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此部分由金融机构信贷部门按系统分开填写。
  (六)异地贷款情况登记表,反映企业在注册地外的城市办理借款业务的情况。此部分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填写。
  (七)企业提供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反映企业提供经济保证的情况。此部分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填写。
  (八)企业资信等级记录。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经发证机关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定的资信等级,可在此部分登记。
  (九)备注。此部分用于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有关事宜。

            第四章 发放对象及申办条件第七条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第八条 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第九条 一个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第十条 企业申领贷款证,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正式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企业启用或刻印行政公章的证明文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均可):
  1、企业启用公章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
  2、公安部门核准刻章的刻章许可证复印件或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上条所列文件齐备并经审验无误后,发证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为企业颁发贷款证。贷款证经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后方始生效。

               第五章 使用第十二条 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款时,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必须查验借款企业的《贷款证》。决定向其贷款后,信贷人员在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第十四条 企业归还贷款时,应持金融机构会计部门填制的贷款偿还凭证和贷款证,到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时做还款记录。信贷人员须在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贷款审查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率、风险程度等。

3.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第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和经分行授权的中心支行有权审批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再贷款。分行应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规定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4.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