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2024-05-13

1.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2.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资格的认定;
  (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第七条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第三章 经纪组织第八条 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人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经纪人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五人;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非经纪行业现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经纪人事务所或者经纪公司兼职从事经纪活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五)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它规定。
  个体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并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二条 除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外,其它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和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第四章 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进行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纪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经纪人管理办法

4.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介绍

《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4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第36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1)同时废止。

5.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法规全文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第二十六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施行,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与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监管和自律规则基本出齐,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认可、具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法规全文

6.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主要有什么规定?

据了解,《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办法》还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从具体条文来看,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即通常所称“阴阳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交易当事人经纪服务合同应至少保存五年。如有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中介人员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中介机构则将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还表示,房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即通常所称“吃差价”)。如有违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房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违反者,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中介人员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中介机构则将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7. 经纪人主要有哪些类型?

(1)按服务内容的性质划分
可以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两种:①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②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又不属于特殊行业商品交易的中间商,其主要经济活动就是为商品的买方寻找卖方,为卖方寻找买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而促使买卖成交。(2)按照服务行业划分
分为四种:①科技经纪人。是指为科技供求双方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如科技服务站等。②营销经纪人。是指为城乡产品供求双方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纪组织。③信息经纪人。主要是组建各类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提供相应市场需求信息,向农民推荐高质量、高效益的经济作物、药材作物等。④劳务经纪人。是指为城乡劳务供求双方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纪组织,如劳务介绍所、劳务派遣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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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做农业科技经纪人
最近,在沪郊一处水产养殖场,有关科技单位尝试实行一种新型养殖模式。但是,养殖户表示担忧,新设施占用了水面,损失怎么办?专家则说,新方法会带来高效益。商谈许久,也未达成共识。
有关人士指出,在农业科技领域,有不少科研成果,其鉴定、审定之日就是其“束之高阁”之时,进而成了“明日黄花”。如何顺利走好农科推广的“最后一公里”,现实正在呼唤一个新角色,那就是农业科技经纪人。科研人员很难做到“长袖善舞”。他们重视研究成果的多少,而不会考虑如何使成果产业化,更谈不上主动出击。因此,虽然手握不少新成果,却苦于转化无门。
这就需要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人。谁能担当“红娘”?
科技经纪人应该向农民和企业有偿提供信息、技术和市场,迅速地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科技经纪人,目前大约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间接的科技经纪人,即本来从事农产品的购销,为实现更高的销售利润,他们根据市场信息,主动搞起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可以说,目前一些企业实行的“公司+农户”模式,大多具有这种色彩。第二种是直接的科技经纪人,即直接进行农业技术成果的引进、成果的孵化和成果的推广,再行成果和产品的交易。这种模式专业性更强,服务面也更广,应该鼓励发展。
资料来源:http://www.sina.com.cn,2007-01-11,记者黄勇娣。编者做了整理。

经纪人主要有哪些类型?

8. 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本管理法所指的是哪些从业人员?

大家对于“经纪人”这个职业有几分了解呢?其实,经纪人也分类型。在经纪人行业中有两类经纪人比较受人们关注,一类是演出经纪人一类则是行业经纪人。相对于“行业经纪人”来说,“演出经纪人”来说应该算是一个新兴的职业。说到“演出纪经人”这个概念,其实它出台并不是很长时间,2002年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才首次被明确提出,直到2018年,一款综艺《我和我的经纪人》才慢慢被人熟悉。如今已经有很多经纪人与明星选择一起活跃在电视或者直播中,“演出经纪人”也慢慢被大众所理解。

最近,《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既然是管理办法,那么它的意义就是规范演艺行为。那经纪人管理办法呢?毫无疑问,就是促进经纪人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演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个《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仅仅面向通过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申请持有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

在该办法中定义从业人员有哪些呢?既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 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从业人员,又包括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总之,就是指那些在演出市场上为实现演出产品交易进行中介服务获取佣金职业者。

其实,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我们往上走,就需要一些证明文件,而“高级演出经纪人”就是我们从事经纪人的好阶段。取的这样证书,既可以提升个人的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为我们进一步发展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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