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交易又称什么

2024-05-13

1. 抢先交易又称什么

抢先交易亦称"逐小利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是投机者密切关注交易所商品价格短期内频繁的微小的波动,则到有利时机,随时买进或卖出,又迅速卖出或买进,每次买卖的合约数量都很大,且交易时间比即市买卖更短一些。它以赚取每张合约的微小利润为目的。当然,有时也易受到损失。这种交易方式的特点是周转快,盈亏余额较小。现场炒家喜欢运用这种交易投机方式。正是抢先交易者追逐小利,频繁买入或卖出合约的行为,促成了极大的市场流动性,而市场流动性正是证券市场的生存之本。

抢先交易又称什么

2. 抢先交易

就是一些人(例如公司内部职员)知道内幕信息
在重大利好消息公布前买入或者在重大利空消息公布前卖出股票
(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要如实即时公布相关信息)
这些就是强先交易

3. 跨国公司的优势是什么?


跨国公司的优势是什么?

4. 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为此,《办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据悉,《办法》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对此,《办法》细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相信会有一些投资者有过疑惑,为什么自己听信了绝对属于利好的“内幕消息”买入股票,不仅不涨,反而暴跌。殊不知,这些消息也许正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编造的“诱多”谎言,这部分投资者也在不知不觉中堕入了“蛊惑交易”的陷阱。“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由于证券市场变幻莫测,操纵者手段也是千变万化,很难通过立法全部归纳总结,所以《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这一概况性规定。事实上,此前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散布虚假消息,通过恶意渲染蛊惑来影响股价而获利,正是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种。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当然,在打击“蛊惑交易”过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么是“重大虚假信息”?诚然,具体案例纷繁复杂,但应该说,那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能够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属于。而具体哪些情形才够得上“蛊惑交易”操纵?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当然要归入: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支股票的评级,开始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之前,抢先一步、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易”操纵的禁区。严格来讲,抢先交易应该是指,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在现行市场环境中,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各类电子网络媒介上,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对公众、会员或特定客户,对股票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但显然,事实上的公开评价行为并不止这些,所以监管部门执法时也不会限于这些情形。至于“抢先交易”操纵如何认定?应该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而事实上,除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也可以构成“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行为人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许多投资者都目睹过如下一幕:在看盘面的时候,在卖2、卖3等价位上出现了巨量卖单,顿时慌乱起来,害怕大量抛单会造成股价下跌,为避免损失,也赶紧卖出手中筹码,但是没想到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的无影无踪。事实上,这种“主力”惯用的释放烟幕弹、扰乱视听的行为就属于虚假申报操纵。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而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曾经见过这样一只股票:其本身属于热门板块,前一天又刚刚发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当天的交易中,股价几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块的个股猛涨,而它的分时走势在四个小时内就如同一跟水平线,更为玄妙的是,股价虽然怪异,但当天的交易却创出“天量”。专家分析,此种走势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双方通过协议价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后,这种手法极可能被《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列为特定价格操纵,从而受到惩罚。何谓特定价格操纵?这是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理解此种操纵手段,要首先明确两组术语,一是特定价格,二是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根据权威的解释,特定价格是指以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期内的价格作为交易结算价格,某些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以及证券或资产定价的参考价格。具体操作中,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认定。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致使价格下跌,或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到底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特定价格操纵?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投资者都深知,二级市场上股票每天的价格走势中,开盘价和收盘价最为关键,然而在以往市场,经常存在操纵开盘价和收盘价的现象,从而制造假象,干扰投资者的正常决策。为打击这种行为,《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列明了“特定时段交易操纵”行为,其又分为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 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交易发生在收市阶段;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证券收市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收市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 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5. 网络经济的基本特征

1、快捷性
消除时空差距是互联网使世界发生的根本性变化之一。
(1)首先,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地区界限,被网络连为一体,使整个世界紧密联系起来,把地球变成为一个“村落”。在网络上,不分种族、民族、国家、职业和社会地位、人们可以自由地交流、漫游,以此来沟通信息,人们对空间的依附性大大减小。
(2)其次,信息突破了时间的约束,使人们的信息传输、经济往来可以在更小的时间跨度上进行。网络经济可以24小时不间断运行,经济活动更少受到时间因素制约。
(3)再次,网络经济是一种速度型经济。现代信息网络可用光速传输信息,网络经济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信息,节奏大大加快了。
2、高渗透性
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具有极高的渗透性功能,使得信息服务业迅速地向第一、第二产业扩张,使三大产业之间的界限模糊,出现了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相互融合的趋势。三大产业分类法也受到了挑战。
3、自我膨胀性
网络经济的自我膨胀性突出表现在四大定律上
(1)摩尔定律(Moore's Law)这一定律是以英特尔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戈登·摩尔命名的。1965年,摩尔预测到单片硅芯片的运算处理能力,每18个月就会翻一番,而与此同时,价格则减半。
(2)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 Law)按照此法则,网络经济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这说明网络产生和带来的效益将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形式增长。
(3)马太效应 (Matthews Effect)在网络经济中,由于人们的心理反应和行为惯性,在一定条件下,优势或劣势一旦出现并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不断加剧而自行强化,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垄断局面。马太效应反映了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竞争中一个重要因素——主流化
(4)吉尔德定律(Gilder's Law)据美国激进的技术理论家乔治·吉尔德预测:在可预见的未来(未来10年),通讯系统的总带宽将以每年3倍的速度增长。
随着通讯能力的不断提高,吉尔德断言,每比特传输价格朝着免费的方向下跃,费用的走势呈现出“渐进曲线”(Asympototic Curve)的规律,价格点无限接近于零
4、外部经济性
一般的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根据各自独立的决策缔结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只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而并不涉及或影响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契约履行产生的后果却往往会影响到缔约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个体或群体)。
5、可持续性
网络经济是一种特定信息网络经济或信息网络经济学,它与信息经济或信息经济学有着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是特殊与一般、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讲,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形态,知识、信息同样是支撑网络经济的主要资源。
6、直接性
由于网络的发展,经济组织结构趋向薄平化,处于网络端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可直接联系,而降低了传统的中间商层次存在的必要性,从而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为解释网络经济带来的诸多传统经济理论不能解释的经济现象,

扩展资料
网络经济的发展,对生产力要素理论产生了全面的影响,这表现在:
1、使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劳动力对其信息能力即获取、传递、处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的依赖空前增强,并促进新型劳动者即信息劳动者的出现与快速增加。
2、使生产力中起积极作用的活跃因素劳动工具网络化、智能化以及隐含在其内的信息与知识的份量急剧增大,信息网络本身也成了公用的或专用的重要劳动工具。
3、使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劳动对象能得到更好的利用,并扩大其涵盖的范围,数据、信息、知识等都成了新的劳动对象。
4、使生产力发展中起革命性作用的科学技术如虎添翼,由于科技情报交流的加强和科技合作研究的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科技成了高科技的主要代表,它对社会和经济的渗透作用和带动作用不断强化。
5、使对生产力发展有长期的潜在的重要作用的教育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远程教育、终身教育日趋重要,本来就是与信息相互交融的教育更加信息化、社会化和全球化了。
6、使组合、协调生产力有关要素以提高它们综合效益的管理对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强化,导致管理科技甚至也成了高科技。管理信息化已发展到内联网、外联网、互联的网际网新阶段,并与各种业务流程信息化相融合。信息不仅是管理的基础,而且与知识一道也成了管理的对象。
7、使作为生产力特殊软要素的信息与知识通过对生产力其他要素所起的重大影响和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有序化组织、总体性协调,发挥其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两个过程相互结合的特殊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的基本特征

6. 《龙族》路明非的真实身份

现在公认的说法:路明非的真实身份是黑王和白王第一部中最后路明非用自己的血统限制了四大2113君王之一龙王诺顿.而全局的设定的是言灵只管得住比自己血统阶级低的人 第二部也成功地阻止了暴走的钢铁龙王言灵的释放。龙王都是双生子。第二4102部里的青铜龙王亲口说的.明非和明泽也是双生子。第二部里路明非在死之国度1653里得到的孤独是最多的,刻面应征了龙王的血之哀。明泽用各种手段来得到明非的身体.龙族可以通过吞噬同内类 龙骨十字来得到强大的力量。对于路明非的父母,书中都没有给过明确的解释.仅用一封信来解释父母还活着.路明非真正的父母是?一切都是个谜。


个人观点:路明非是黑王尼德霍格转世原因一:血统他的血统比诺顿还纯正-----他的言灵“戒律”限制住了诺顿,我们知道这个言灵只管得住比自己血统阶级低的人。他是“白王”路明泽的哥哥-------路明泽说自己是最想杀死尼德霍格的人,所以路明泽是白王,“王座上坐着双生子”这句话是龙族中多次出现的。黑王和白王是一个层次的实力,他们应该是兄弟,代表“精神”力量,是五大元素中最强的代表。
原因二:路明非吞噬了白王黑王(路明飞)可能是吞噬了白王(路明泽),所以共用一个身体-------诺顿(就是13号)的弟弟康斯坦丁(小诺顿)说过“哥哥,你会在吞噬世界时吃掉我吗?”那时的诺顿说“会,这样你就会和我一起君临世界!”说明兄弟之间吞噬不会死去,那么很可能就是像路明飞和路明泽这样共用身体。(路明飞)吞噬了白王,那么他只可能是黑王,别的人或者龙没有这个力量。路明泽说过路明飞会有一天感受到“绝望的孤独”-------还记得吧黑王尼德霍格的名字就是“绝望”,应该是他咬断世界树之后自己感到孤独,并非是给别人带来绝望。诺诺对路明飞刚考完得到s级时表现出的厌恶(诺诺看到了带走自己母亲的灵魂的人,那个就是路明飞)--------路明飞的灵视(忘了单行本哪一次了)中看到过黑王尼德霍格在大海边张开双翼,而一个女孩儿乘小舟而来,那应该是诺诺或者诺诺的母亲。
原因三:路明飞的“灵视”3e考试中,路明飞的“灵视”看到的自己最重要的人是路明泽(白王)------路明泽说每个人的灵视不同,但都是自己最重要的东西。谁的最重要的人可能是白王呢?那个实力层面上的只有黑王和白王,他们都是精神系言灵,应该是王座上的双生兄弟,路明泽(白王)的哥哥,路明飞只会是黑王。诺顿的弟弟康斯坦丁认识路明飞,写到在康斯坦丁出来找哥哥的时候他见到路明飞,先是怔怔地看了路明非一会儿,才说我不是来找你的……这说明什么?路明飞和他认识!而且也是龙族!否则康斯坦丁会问他么?会发愣么?直接轰杀不就好了,不是龙族怎么会知道诺顿的身份?虽然路明飞的记忆没有觉醒,但康斯坦丁认识他,强调了不是来找他。

7. 文明5中,队友抢先占了个城邦,还在我势力中间,太刺眼了,跟它交易他不肯,又不能向队友宣战,怎样得这城

你可以用钱和资源与他交换,在讨论里有,当然一般都会狮子大开口,你要有心理准备和足够的物资。

文明5中,队友抢先占了个城邦,还在我势力中间,太刺眼了,跟它交易他不肯,又不能向队友宣战,怎样得这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