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检监督查 需要征求财政部同意吗?

2024-05-13

1. 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检监督查 需要征求财政部同意吗?

不需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可以在各在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监督,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必报财政部门同意以后再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本法条明确规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浆实施监督,但是没有规定需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实施监督)。

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检监督查 需要征求财政部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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