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退赃是怎么退的

2024-05-15

1. 家属退赃是怎么退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退赃的,直接将赃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即可,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适当的减轻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如果是不退赃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判处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是对其处相应的罚金的附加刑。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退赃怎么退?      直接退给公安机关即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侦查阶段退赃者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此时会被判处拘留等的处罚,退赃一般是犯罪人员想要将自己受贿或者是违法所得到的财产,直接退还,或者是交给检查机关来处理。一般来说,退赃的行为是可以减刑的。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      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二、公安侦查阶段退赃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三、退赃、退赔的区别是什么?      退赃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退赃和立功等情形一样,都是属于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据,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退赃后被免除处罚的,免除后,经由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释放后,又犯新罪的,人民检察院是不应当再次追究其旧罪的,只需要就新罪进行定罪量刑即可。

家属退赃是怎么退的

2. 家属退赃的规定?

家属主动代替犯罪嫌疑人退赃的,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3. 退赃由谁通知家属

退赃一般是法院通知家属。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退赃由谁通知家属

4. 退赃由谁通知家属

法律分析:公检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通知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家属退赃,通常的做法是,案件到了哪个阶段,家属或者犯罪分子本人应该将赃款或者赃物退还给相应的机关或者直接退给受害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5. 家属不退赃的后果

家属不退赃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是家属不愿退赃的,法律也不能强迫。罪犯家属退赃不能理解为是认罪,是否有罪主要还是看他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但是罪犯家属主动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退赃的,应当酌情从重判处。家属可以代犯罪嫌疑人退赃,当然,如果家属不愿意,法律也不能强迫。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家属不退赃的后果

6. 家属受贿如何退赃

将受贿回来的金钱、赃物上交有关单位。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第二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一、检察院通知退赃是否是要量刑了
检察院通知退赃不是要量刑了。退赃跟量刑没有关系,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诈骗立案前退赃是否能不判刑
诈骗罪立案前退赃不可以不判刑,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积极退赃不影响构成诈骗罪,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7. 家属退赃等于认罪吗

罪犯家属退赃不能理解为是认罪,是否有罪主要还是看他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但是罪犯家属主动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退赃的,应当酌情从重判处。家属可以代犯罪嫌疑人退赃,当然,如果家属不愿意,法律也不能强迫。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4、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一、认罪处罚适用范围
第八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对特别重大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复杂、敏感案件,要视情严格把握,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认罪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十九条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供述,包括首次认罪供述,应当有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真实、合法。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以及愿意认罚情况,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
第二十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告知权利应当在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三日内进行;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应当在经审查案件有初步意见后进行,对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在告知权利时一并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并表示愿意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量刑问题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其同意,也可以申请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不能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殊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并以书面方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家属退赃等于认罪吗

8. 家属不退赃的后果

"家属不退赃的后果:无法帮助犯罪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刑,会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等的情节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