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2024-05-14

1.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教行政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经营服务活动,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事业的发展,我部设置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根据我部《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周转金的借用范围包括社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文教事业。第三条 借用周转金的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管理。
  (三)申请的项目具备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特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和一般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20万元以上项目。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借款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可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借用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条件,审查各单位的借款申请,汇总借款金额统一向我部申请借用周转金,并负责按期催收归还。同时函告周转金开户银行及帐号。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还款期限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六条 自本暂行办法实行之日起,新借用的周转金、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将借款本息一并归还我部。第七条 周转金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对逾期不还款的,除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外,还要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并缓办周转金借款。归还周转金借款时,须一并向我部填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第八条 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由我部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归还周转金借款(含以前年度借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京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具体填写方式如下:
  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帐  号:0246028
  付款单位:XXX财政厅(局)、XX部(委、局)
  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
  “电汇凭证”“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综合处备查。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9月10日起实行。
  附:《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略)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略)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增加周转金本金。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四)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有关文教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有关附属单位。
  (二)借款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和更新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地方财政厅(局)须设有周转金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
  (二)需有地方财政厅(局)的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借款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请借款额起点,地方单位项目申请借款额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可稍低一些。
  (五)地方财政厅(局)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和使用情况(文字材料)。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款手续
  (一)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立项、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后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我部对地方财政厅(局)报送的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明确借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八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地方财政厅(局)在转借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第九条 周转金的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北京以外的地区用电汇方式,北京地区用信汇方式或转帐支票
。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年××文号×项目)”。
  还款后,还款单位应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等复印一份寄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备查。第十条 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财政厅(局)在收到我部的周转金借款后,要及时落实到项目,并与具体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确保借款按期回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必须将调整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二)地方财政厅(局)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等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周转金的安全。
  (三)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四)用款单位要加强对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以保证周转金使用合理,充分发挥效益。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3.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三)主管部门和地区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占用费
  (一)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并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
  “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我部(92)财文字第546号《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一、《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略)
  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略)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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