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制度

2024-05-13

1. 档案借阅制度

法律分析:1.借阅资料时,须按有关手续借阅。
2. 档案管理员对所有借出的文件资料应当面清点份数、页数,发现问题查明情况,及时报告领导。
3.借出的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归还,超出借阅时间必须经部门领导和档案室分管领导批准。
4.借阅人员对所借资料妥善保管,保守机密,保证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所借资料_上乱写、乱画、涂改、剪裁、拆散或擅自复印转借,更不得损坏和丢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借阅制度

2. 档案资料借阅制度规章制度

(1)借阅的档案资料,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带出,只准在办公室内查阅。
(2)借阅的档案、资料需摘录时,需经管理人员允许,资料应摘录在工作手册上。
(3)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图点、划道,注字、涂改和折页等,严禁把档案、资料弄脏损坏。
(4)借阅人员要爱护办公室内的物品,保持安静,不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5)如因特殊情况,借阅的档案需要带到单位外,应妥为保管,不得损坏丢失。不准私自转借他人。借出档案、资料要按时归还,如因故不按时归还,应电话联系延长时间,并在借出档案、资料手续单上注明延期归还时间。
一、工程资料丢失如何办理竣工
第一,从监理单位获得。在我方向监理单位报验相关资料的过程中,会有很多资料临时留在监理单位,万一我方将报验的资料丢失,就可以向监理单位借阅索取,由于监理单位的项目部流动性也很大,时间耽搁的越长,从监理单位获得资料的可能就越小,尤其是一些短期存放的资料,监理单位有可能丢弃或者销毁。
在监理单位还未撤场时,是从监理单位索取资料的最佳时期,甚至一些隐蔽工程的资料也可以从监理那里直接获取。第二,从建设单位索取,此法应该是越早越好,因为建设单位也有可能丢失资料或者根本不愿意借阅,要把建设单位的保存的资料想据为己有是不现实的,但让建设单位将资料复印一份加盖公章,还是有可能办到的。如果是遇到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诉讼,再从建设单位索取相关资料就不那么容易了。第三,到城建档案馆索取。只要城建档案馆保存有该资料,用这种方法索取档案就比较容易,城建档案馆有这方面的业务,这也是档案馆获得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复印的资料还可以给盖上章。当然,复印的费用也比市面价格高出许多。少量而重要的资料可以用这种方法,大量资料都从档案馆获得是很不经济的。第四,重新制作。这是针对还来得及重新制作的资料而言,如群体工程,分包、监理等单位人员尚在,对已竣工的最终验收资料还是可以及时补救的,不过能够补救的资料只是极少数。大量资料不能后补,何况资料后补是违反资料规程要求的。为防资料丢失,还是从管理入手,不但要常抓不懈更要长抓不懈,才是最好的方法。
二、利用劳动就业档案,为就业工作提供服务
(一)进行劳动保障政策及法规宣传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可利用各类劳动保障档案资料,印制向市民宣传的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品,制作图文并茂的政务公开宣传廊。通过介绍劳动就业服务专业档案资料中的内容,如职业介绍、仲裁调解、劳动监察、安全检察中的内容、就业困难对象等,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二)以档案为依据,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铺路搭桥
就业管理中心还可利用企业档案和就业服务中心的档案,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争取上级就业中心的支持,为下岗职工争取协保名额,帮助职工解决保障的后顾之忧。此外还能解决不少百姓热点、企业难点、社会重点的问题,如运用职工人事资料,分析人员类别,实施分类保障的;通过档案利用,整体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真实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计划及劳动能力鉴定;利用专业档案,开展有效仲裁调节,公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

3. 档案馆能否“借阅”档案

陈少敏先说一个案例:有个企业因要扩大经营规模,到省里立项,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该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由于该企业没有保管其成立的原始文件,来我馆查找,从目录上查到了这份文件,可当提到这个案卷后,却意外的发现没有这个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当时工作人员百思不得其解,反复查找无果时,最后在案卷的备考表上发现这份文件在接收进馆前已被某某借阅拿走了,落款日期在进馆之前,上面签着当时利用者的名字。再说一个案例:那还是笔者在县档案馆工作时发生的事。县里的一个常委要写组织工作报告,派人来档案馆借阅《人民日报》合订本,当时让秘书打了个借条并反复强调用完即还,可任凭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反复催要多回,这个合订本还是没有追回来,给资料保管造成了一定损失。虽说这两个案例一个是在档案室借阅档案而丢失档案,一个是在档案馆借阅资料而丢失资料。但是,在档案馆借阅档案同样存在丢失档案的风险,而且可能有的档案馆借阅档案已经发生过丢失档案的情况。那么怎样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显然,不借阅档案就可以避免。
档案馆能不借阅档案吗?带着这个问题,笔者翻阅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意外的是这里面竟没有找到一个“借”字。那么档案法规是如何规定档案利用呢?《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对档案的阅览”有没有对档案的借阅意思呢?在《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这样解释:阅览,“指利用者到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1]这里解释的很清楚,没有一点“借”的意思。纵观《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其对禁止借阅档案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当然它的立法思想并不是为了限制对档案的利用,相反,它在利用档案的制度设计上,既为避免档案丢失而禁止借出档案,又为满足利用者的需求而提供了多种途径。这一立法思想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得到体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利用档案用缩微品代替原件,说明连档案原件都不让阅览,就更不用说“借”了。“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显然是为了满足利用者需要借出档案原件做证明证据的需求而设定的。虽说《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禁止借阅档案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但是,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档案馆不准借阅档案,这是不是说档案馆可以以档案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借阅档案,就可以借阅档案呢?笔者认为,档案馆不可以借阅档案。对于个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许可不可为”。虽说档案馆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档案馆保存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带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因此,档案馆应该遵守“法无许可不可为”的原则,所以,档案馆是不可以借阅档案的。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都20年了。但是,档案馆不可以借阅档案的观念和意识并没有贯彻落实到档案馆的工作中,可以说从档案馆的一整套档案利用制度到档案教科书都没有相应的改变。基本上不论到那个档案馆,赫然上墙的都有“档案借阅制度”,桌上摆着档案借阅登记簿。在借阅制度内容中都有这样的条文: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借阅登记簿并限期归还。虽说是一般不外借,但经批准还是可以外借。随便翻开一本不管是新出版的还是老的档案管理学方面的教科书,都能找到有关档案外借的内容。如陈兆祦等主编的2005年版的《档案管理学基础》就有“外借”一节专门讲档案的外借,虽然要求:“档案的外借使用,要有严格的制度,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才能外借。”[2]但是,还是允许借出档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强档案法制意识、贯彻执行档案法,就是在档案部门也同样是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3.
[2]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9.(作者单位:濮阳市档案局)

档案馆能否“借阅”档案

4. 档案馆能否“借阅”档案

陈少敏先说一个案例:有个企业因要扩大经营规模,到省里立项,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该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由于该企业没有保管其成立的原始文件,来我馆查找,从目录上查到了这份文件,可当提到这个案卷后,却意外的发现没有这个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当时工作人员百思不得其解,反复查找无果时,最后在案卷的备考表上发现这份文件在接收进馆前已被某某借阅拿走了,落款日期在进馆之前,上面签着当时利用者的名字。再说一个案例:那还是笔者在县档案馆工作时发生的事。县里的一个常委要写组织工作报告,派人来档案馆借阅《人民日报》合订本,当时让秘书打了个借条并反复强调用完即还,可任凭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反复催要多回,这个合订本还是没有追回来,给资料保管造成了一定损失。虽说这两个案例一个是在档案室借阅档案而丢失档案,一个是在档案馆借阅资料而丢失资料。但是,在档案馆借阅档案同样存在丢失档案的风险,而且可能有的档案馆借阅档案已经发生过丢失档案的情况。那么怎样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显然,不借阅档案就可以避免。
档案馆能不借阅档案吗?带着这个问题,笔者翻阅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意外的是这里面竟没有找到一个“借”字。那么档案法规是如何规定档案利用呢?《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对档案的阅览”有没有对档案的借阅意思呢?在《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这样解释:阅览,“指利用者到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1]这里解释的很清楚,没有一点“借”的意思。纵观《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其对禁止借阅档案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当然它的立法思想并不是为了限制对档案的利用,相反,它在利用档案的制度设计上,既为避免档案丢失而禁止借出档案,又为满足利用者的需求而提供了多种途径。这一立法思想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得到体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利用档案用缩微品代替原件,说明连档案原件都不让阅览,就更不用说“借”了。“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显然是为了满足利用者需要借出档案原件做证明证据的需求而设定的。虽说《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禁止借阅档案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但是,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档案馆不准借阅档案,这是不是说档案馆可以以档案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借阅档案,就可以借阅档案呢?笔者认为,档案馆不可以借阅档案。对于个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许可不可为”。虽说档案馆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档案馆保存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带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因此,档案馆应该遵守“法无许可不可为”的原则,所以,档案馆是不可以借阅档案的。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都20年了。但是,档案馆不可以借阅档案的观念和意识并没有贯彻落实到档案馆的工作中,可以说从档案馆的一整套档案利用制度到档案教科书都没有相应的改变。基本上不论到那个档案馆,赫然上墙的都有“档案借阅制度”,桌上摆着档案借阅登记簿。在借阅制度内容中都有这样的条文: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借阅登记簿并限期归还。虽说是一般不外借,但经批准还是可以外借。随便翻开一本不管是新出版的还是老的档案管理学方面的教科书,都能找到有关档案外借的内容。如陈兆祦等主编的2005年版的《档案管理学基础》就有“外借”一节专门讲档案的外借,虽然要求:“档案的外借使用,要有严格的制度,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才能外借。”[2]但是,还是允许借出档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强档案法制意识、贯彻执行档案法,就是在档案部门也同样是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3.
[2]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9.(作者单位:濮阳市档案局)

5. 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

1、 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批准方可借阅。
2、 公司以外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集团总部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阅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经集团财务总监和被借阅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 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 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6、 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会计档案保管规定: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学会计论坛。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历史颇久,古已有之。据记载,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
一个学术科目、一个专业或学院课程名称,一种会计工作,是办公室文职及至管理工作之一,内容包括制作财务预算、簿记、核数、年结、账目及成本分析报告等。
       一个职业职称,分为会计,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系列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旨在提供会计信息和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

6. 那位能给我一份档案管理制度参考啊?谢谢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档案的利用
1、公司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其中非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
3、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必须及时汇报,追求责任。
4、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才能摘抄或复制。
5、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6、不准转借,必须专人专用。
7、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七、本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

上面是一个范本,您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7. 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

会计档案的借阅:
  1、 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批准方可借阅。
  2、 公司以外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集团总部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阅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经集团财务总监和被借阅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 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详见附表)
  4、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 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6、 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会计档案保管规定:
  (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学会计论坛
  (二)会计帐簿类: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2.财务成本计划 3年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

8. 求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第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第四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第五条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第六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第七条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三)归档范围第八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第九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第十二条 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材料。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第十六条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第十七条 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四)平时归卷第十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五)立卷(案卷质量要求)第二十三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第二十四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第二十六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第二十七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第二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第三十条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第三十一条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第三十二条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第三十三条 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第三十四条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 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 收集范围
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第五条 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第六条 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第七条 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第八条 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第十一条 分类、编号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第十三条 文字说明的编写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十四条 编制格式
1. 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 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第十五条 案卷要求
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第十六条 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进行。(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十八条 保管条件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
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第十九条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第二十条 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一条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第二十四条 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第二十五条 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第二十六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